特点之三:多数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严重法律后果缺乏了解
据悉,在上述40名涉案人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有20人,高中学历的有10人。文化水平相对不高也伴随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恶意透支”类案件的作案人员表示,在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前并不了解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的法律后果。
“通过审理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在实践中主要存在误以为躲避就可以逃避责任、误以为只要最终还款即可免于刑事处罚、误以为判了刑就可以不用再还款、误以为只要偿还本金即可等四种错误认识。”张岩副庭长介绍说。
多数作案人员在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后并不在乎,置之不理,甚至有人故意改变联系方式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催收,企图以掩耳盗铃的方式逃避责任。
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逃避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等严重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将被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定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西城法院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作案人员误以为,即使已经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但只要在判决前还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偿还银行欠款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只有同时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才可以免除处罚。”张岩副庭长介绍说。
同时,她表示,有的被告人还存在“还不起银行钱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还钱”的错误想法,以为被判刑之后就不需要再向银行还钱。事实上,对于相关被告人,除了被判处刑罚之外,法院还将依法判处责令被告人继续偿还欠款。到了案件执行阶段,相关债务将伴随持卡人一生,随时拥有财产都将可能被追缴。
另外,张岩副庭长提示到,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上规定的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仅指未归还的透支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但持卡人对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仍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有权对这部分欠款提起民事诉讼。
特点之四:非法“套现”猖獗为“恶意透支”提供了渠道
许多恶意透支的被告人,除了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外,还会使用POS机进行“套现”行为。而某些商户为了赚取手续费差价,利用自家的POS机为他人“套现”、“养卡”提供便利,同时也助长了犯罪。
张岩副庭长举了这样一个案例,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梁某在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间,办理了八家银行的信用卡共八张,后使用这些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POS机套现,“以卡养卡”,至2014年8月案发时共欠款人民币10500余元。
后梁某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案例:恶意透支150万构成信用卡诈骗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西城法院刑二庭张冰洁法官介绍了这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蔺某于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办信用卡。
后使用上述银行的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透支款项用于投资其经营的养生会所,在该会所因经营不善倒闭后,其丧失还款能力,无法还款,截至案发,尚欠透支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16532.47元。
期间上述各家银行数次对其进行催缴,蔺某拒不还款,后将手机关机。在中国工商银行报警后,蔺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事实。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相关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多起恶意透支行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西城法院判决,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蔺某退赔各被害银行经济损失。
宣判后,蔺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冰洁法官解释说,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蔺某同时对多张信用卡透支使用,并将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性投入,且在已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对信用卡透支使用,导致无法归还。
蔺某在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入时并不知道是否能够还款,其还款能力取决于经营的收益,经营有收益就可以用来还款,经营没有收益就不能还款,因此其主观上对于不能还款的结果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这种心理在一部分“恶意透支”类案件的被告人中具有代表性。
后由于投资失败,蔺某无法归还透支款项,在接受银行催缴的过程中其虽然表示有还款意愿,但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积极与相关银行就还款措施进行协商,而是电话关机、离开北京,逃避银行催收,这一系列的行为构成了“恶意透支”的典型表现。
“此案警示大家,信用卡透支一定要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千万不要把信用卡当成自己的资金库,一旦构成恶意透支,触犯刑法,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张冰洁法官提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