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银行应严格审批申请资料持卡人应谨慎办卡、理性用卡
针对以上在审理“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西城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各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资料认真核实,严格审批,切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杜绝随意发卡乱象。
在大量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虽然构成犯罪的内因在于持卡人,但银行在发行信用卡过程中随意发卡、审查不严,也在客观上为持卡人犯罪埋下了隐患。
长期以来,各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提高信用卡发行量,往往忽视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审核,导致发出的信用卡没有实际的信用保证,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同时造成了银行财产大量损失。
因此,各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应对申请人的身份、收入证明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审批。尤其是对于高额度的信用卡,发卡时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收入和信用情况,切忌随意发放。同时,切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对持卡人超限透支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告知。
其次,持卡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谨慎办卡,理性用卡。
鉴于“恶意透支”的严重法律后果,持卡人在办卡和使用时都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法律风险,杜绝“套现”行为,透支消费量力而行。
申请信用卡时应提供个人真实的身份和收入资料,使用信用卡时要明确信用额度,不要过度依赖透支消费,量力而行。
在个人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要及时通知银行,保证通讯畅通。接到银行催收通知后要及时与银行沟通,尽快还款或主动协商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另外,西城法院刑二庭张冰洁法官建议规范POS机设立程序,加强对授信商户的使用监管。
银行在为授信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前,应要求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应发展信誉良好的商户作为授信商户,对那些税务状况不稳定的申请人予以详尽甄别后谨慎办理,特别是要限制外币业务的随意开通。
加强对授信商户的监管,在开通POS机业务后,收单银行和发卡银行要相互配合,对可疑交易信息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必要时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规手段。
授信商户要提高法律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商户切不可为了贪图小利触犯法律。
银行卡被盗刷损失大持卡人和银行皆为受害者
在银行卡遭受“恶意透支”的同时,被盗刷的现象也愈发频繁。据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负责人刘建勋法官介绍,2012年,西城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数量为20件;2013年,为22件;2014年,为案件35件;2015年1-8月,共受理90件,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尤其是近两年来,案件受理数量上升幅度较大。
“盗刷银行卡,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或盗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的行为。”刘建勋法官解释到。
银行卡被盗刷主要基于两种原因引起,其一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丢失、泄露其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利用原卡在 ATM 机上取现,造成持卡人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偷窥、监控、信息采集或买卖等方式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克隆、复制等手段造出伪卡,并使用伪卡进行盗刷。
“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以后,想要追回损失通常是通过与银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两种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目前来看,持卡人和银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刘建勋法官表示。
为了防止出现持卡人伪报或者谎报侵害到银行权益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报警,等待警方破案。
但是,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甚至跨境作案,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抓获,被盗的银行存款难以追回。
对于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损失数额较小的持卡人,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而对于一些损失数额较大的持卡人,往往只能把银行或者特约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西城法院的刘建勋法官表示,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作为原告和被告的持卡人和银行其实都是受害者。
其中,作为持卡人,资金受损,必须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通过一定的途径去挽回受损的资金。
同时,银行或特约商户因纠纷将背负声誉和资金双重损失。
并且,由于刑事案件难以侦破,导致银行或商户损失资金难以弥补。盗刷纠纷的发生也使银行卡业务风险不断增加,不利于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另外,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具体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等原因,在案件事实清楚且同一的情况下,出现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给持卡人和银行、商户都带来极大困扰,同时也极大地影响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