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不要慌法官提示理性维权“三步骤”
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甘琳法官表示,由于法院在确定双方责任时须考虑多重因素,原告方搜集证据等维权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而持卡人在遭遇银行卡盗刷后,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却往往因为未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因此,法官提示,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首先,应当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了上述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
同时,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
并且,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甘琳法官还举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2014年9月3日23时50分许,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女士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
而此时的陈女士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被盗刷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自己根本不可能在广东省湛江市有任何消费和取款行为。
在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陈女士立即致电建设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回京后,陈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由建设银行承担陈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甘琳法官解释说,此案件中的陈女士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侵害后,其处理的及时性和操作的得当性都具有很强的示范效果,为其之后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官提出7项建议助力持卡人安全用卡
目前,因银行卡盗刷而导致持卡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为了让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西城法院的甘琳法官提出七点建议:
第一,设置复杂的密码。设置易于记忆但难以破译的密码,避免使用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易被猜中或简单、有序的数字作为密码。在保管卡片和密码时,要将银行卡与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分开放置,以防同时丢失。
平时不要将密码写在或保存在任何可能让他人看到或得到的地方,不要将密码存放在手机里,更不要写在银行卡背面。银行卡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留心刷卡交易。在ATM机上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在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并确认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行为,必要时与银行取得联系。交易完成后,要检查商户交还的卡片是否确系本人卡片。
第三,开通短信通知。据了解,绝大多数银行都有短信通知业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应尽量开通信用卡短信通知业务。一旦信用卡发生交易或资金变动,持卡人即能第一时间通过短信获悉。如果持卡人通过短信提示发现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时,便可快速向警方或银行反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银行卡使用的安全性。
第四,及时换领芯片卡。芯片卡以芯片作为交易介质,采用先进的芯片加密技术,支持非接触脱机交易方式。将平时使用的磁条卡及时更换为更安全的芯片卡,能有效降低银行卡被复制等金融欺诈事件。
第五,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办理银行卡时,通过上门人员、营销网点、银行员工等申请办卡时,务必核实对方的身份,如检查工作证件等,以防不法分子窃取个人资料。
同时,应当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申请文件上注明“仅用于办理银行卡”字样和日期,以确保资料的专门用途。很多持卡人在银行ATM机、柜台办理完业务,凭条撕了就扔或者没撕就随意丢弃,这样就可能会泄露储户信息,建议持卡人办理完业务一定要把凭条彻底粉碎或者自己收好。
第六,确保网络及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性。对于需要密码的非接触式网络在线交易,尽可能不在单位、网吧或者免费的公共WIFI网络上操作。
同时,要提防“钓鱼”网站;不要随意登录不明网站,小心木马程序套取支付密码;定期更新支付密码;使用电话或网络渠道预订机票、酒店时,尽可能选择知名度高、安全性强的特约商户进行交易;勿轻信短信提供的网站等。
第七,可选择定期存款等方式定存大额闲置资金。据了解,绝大部分银行都规定定期存款提前取现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代办则需要开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如此一来,即便不法分子复制了银行卡,也无法进行盗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