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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大院》奔小康 脱贫路上有法相伴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孟薇
  全实力派明星阵容、现实主义题材的《县委大院》上线了!该剧讲述了以县委书记梅晓歌为代表的光明县领导班子,整改基层痛点,开展基层治理,发展基层经济,最终带领光明县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奋斗故事。
  本期【追剧学法】,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孟薇带大家一起走进《县委大院》。
  场景一:光明县拆迁,老信访户老邱,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后,认为拆迁补偿金额过低,要求撤销协议,重新确定补偿金额。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安置补偿金额太低为由反悔,能获得支持吗?
  拆迁公司与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其本质是双方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针对老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会审查当事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是否存在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行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此外,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受欺诈、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县委大院》中,如果老邱能够证明自己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但是如果老邱仅仅因为补偿金额过低想要反悔,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老邱的诉讼请求。
  场景二:光明县鹿泉乡妇女主任王晚菊对工作勤勤恳恳,工作忙到连口热乎饭都吃不上,家里的大事小情也都归她管。但是她的老公蒋树林非但没有支持她的工作、体谅她的辛劳,反而因为二人没有孩子而频繁对王晚菊实施家暴。面对家暴,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在遭受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或者面临上述情形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受害者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者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王晚菊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要勇敢说“不”!王晚菊在报警并留存好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王晚菊的丈夫将面临被拘留的处罚。还需注意的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场景三:光明县县委大院在讨论留守儿童照护问题时,提出当前的普遍问题是大家对于留守儿童关注度不够高,村里的留守老人对孩子没有约束力,学校安全教育薄弱。梅晓歌书记表示,留守儿童问题需要设置专人专岗负责。留守儿童谁来照护,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第4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儿童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此外,学校也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儿童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回归到《县委大院》中,针对光明县的留守儿童,除了外出务工的父母要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留守的子女,县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也应共同发力,为留守儿童的成长保驾护航。
  场景四:奶牛也能造假?光明县的奶牛交易市场出售的“奶牛”竟然是“假货”。黄牛染色、焗油后摇身一变成了奶牛,棕毛染黑白,黄牛变奶牛。大家都说光明县不光明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商家,将受到何种处罚?老百姓又应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光明县“假奶牛”生产销售企业,以假充真,黄牛变奶牛,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受骗的村民可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以受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奶牛”买卖合同,并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售假企业返还购牛款。同时,村民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售假企业给付“奶牛”价款的三倍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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