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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促进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1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立新
  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有关权利保护的法治需求,促推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权利保护落地落实,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检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了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聚焦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展现了“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实践。对保障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回应人民群众权利保护法治需求
  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有关权利保护的法治需求,促推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权利保护落地落实,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件类型丰富。该批指导性案例不仅有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还有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多元化、立体式监督格局。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中,既有涉及争议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也有涉及规制高利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例中,有开发商“一房二卖”损害购房者民事权利的纠纷,也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违反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争议的案件。这些案例都是人们关心的具体民事权益争议,无论标的大小、纠纷难易,即使所谓“小案”,对于当事人来说,关乎个人与家庭的切身利益,都是“天大的事情”。
  案件主题集中。该批指导性案例把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作为监督保护重点,对不当生效判决依法进行监督,最终纠正错误,体现的正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为民宗旨。
  彰显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法律规范,是裁判民事争议的基本准则。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则是民事检察的基础性工作,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对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法律适用能力及引领价值。该批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法院的再审程序,纠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民法典实施后,维护民法典正确实施的民事检察监督任务更重,该批指导性案例的成功经验,将会在保障正确实施民法典的检察监督工作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对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价值
  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发现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通过法院对这些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纠正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的错误,保证民法典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为民宗旨。该批指导性案例就彰显了民事检察工作的这一重要价值。
  以事实为依据是民事裁判和民事检察监督的共同客观基础。发现生效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错误,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关乎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这就要求,民事检察监督通过客观事实的证明或者适用证据规则的审查,证明生效民事裁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提出民事检察监督意见,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这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民事司法精髓。检例第154号就是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和对证据规则的审查,确认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抗诉,通过再审改判,还当事人公道的案例。双方当事人对140万元借款是否归还,相互举证,多次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判决确认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因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调查案件事实后认为,生效判决认定债务人李某云已经清偿借款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于是提出抗诉。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认定债务人没有履行清偿义务,判决继续履行。这说明,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进行监督,必须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相关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进行监督,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应以法律、法规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生效民事裁判,错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民事关系的是非不明,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例如,民间借贷的高利盘剥,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民事主体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对此类民事纠纷案件若不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就无法实现规范的目的。在检例第155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得扰乱金融监管秩序。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某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某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违规获取高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纠正了小额贷款公司变相高利放贷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符合民法典精神及稳定规范金融秩序的要求。
  民事检察监督应以深厚的民法法理为基础。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还须有深厚的民法法理作为监督基础,否则,监督就没有说服力。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案件进行审查,只有依据丰富的民法法理提出监督意见,才能进行有效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为民宗旨。例如,检例第157号的事实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后,发现出租房有权利瑕疵,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的民法法理作为基础。而该案生效判决认为承租人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检察机关在监督意见中,阐释相关法理,支持承租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陈述清晰,说服力强,使案件在抗诉后,再审依法改判,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民事检察监督意见应当有深厚的法理基础支持,才能保障监督意见被采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民事检察监督应对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但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是造成错误裁判的原因之一。以检例第156号为例,检察机关认为“一房二卖”的民事纠纷,房屋差价损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内容,属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由违约方予以赔偿,不属于可赔可不赔的自由裁量范围,判决对权利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保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失当。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再审,进行了改判,保护了“一房二卖”的先手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信与权威
  伴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及之后民事诉讼法的数次修改,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从单纯提出抗诉扩展到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监督对象从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扩展到对调解书等的监督,监督事项从注重实体监督扩展到对包括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在内的全流程监督。
  实践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制度优势。在民事纠纷的裁判中,虽然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设置,但并不能完全保证生效民事裁判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绝对正确。当生效民事裁判出现错误时,裁判确认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就会失衡。若缺少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则可能使错误无法得以纠正,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救济。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享有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选择最为适当的监督方式,保证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和权威。
  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包括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和对民事审判活动等监督,构成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流程监督。就目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还有进一步扩展和提升的空间,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纠正违法,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全面实现检察为民的监督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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