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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借款人借钱不还,有担保人就“高枕无忧”了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26]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北京政法网
  课前提问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习惯通过“借钱”短时间周转资金,避免“囊中羞涩”带来的窘迫。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顺利实现,借钱会被要求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
  那么,有了保证人担保后,一切都万无一失了吗?保证责任有没有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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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王丽因经营需要,向张美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约定由李花提供担保。2019年2月2日,王丽向张美出具借条。内容如下:“本人王丽,今借到张美2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借款人王丽,担保人李花。”借款到期后,王丽未还款。张美于2021年1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王丽还款,李花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王丽与张美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美要求王丽还款的请求合法有效。但是,在涉案借条中当事人未写明保证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张美未在保证期间内对李花提起诉讼,李花的保证责任免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随堂笔记
  小政提示,保证责任有期限,行使权利也有法定期间,在法定期间内不主张权利,将丧失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所以有担保的借款人也不能“高枕无忧”,要在期限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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