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京0105执21042号
本院在执行卢某某申请卢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卢云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卢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卢云龙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卢云龙,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南关街,身份证号:22062119881016****。
执行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58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本金48958.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8958.2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
悬赏金额:
凡向朝阳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卢云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奖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何志刚法官:010-85998896
周思睿法官助理:010-86377393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何志刚法官收
案情
卢某某申请执行卢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京0105执21042号),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5民初45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卢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本金48958.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8958.2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6%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26元(已交纳),由被告卢云龙负担10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朝阳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朝阳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被执行人:卢云龙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88年10月16日
身份证号:22062119881016****
住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南关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