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以树木已经死亡、存在潜在安全隐患为由,在未取得政府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了院内栽种的两棵树木。街道办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被砍伐树木基本价值五倍共计15万余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地点补种20棵树木。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及复议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砍伐树木,街道办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我国,城市树木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及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法院判决引用的《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砍伐树木必须经过批准。无论以何种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否则会面临被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罚。
此外,法官还提醒,《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将“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行为也被定性为损害绿化的违法行为,违反该条规定的同样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进行砍伐,如果对城市树木的树冠进行了过度修剪、去除枝丫等行为达到了“去除树冠”的程度,同样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