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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陷阱多,擦亮双眼免被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7-14]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西法号·法官说 | 房屋买卖陷阱多,擦亮双眼免被骗

  买房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人生大事

  然而,在通往理想家园的路上

  却存在着种种陷阱

  其中房屋买卖的合同欺诈

  就是陷阱之一

  稍有不慎,就有“踩坑”的风险

  很有可能导致金钱损失

  这就需要我们提前了解

  相关法律规范

  擦亮双眼,保护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诚信风尚,对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认定进一步细化。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典型案例

  李大姐购买了张大爷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初,李大爷出示的产权证上所载的建筑面积为58.7平方米。而后来,李大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时,却发现备案登记建筑面积仅为58.1平方米。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房屋是张大爷的已购公房,产权证所载面积系手写。虽然张大爷自称自己拿到产权证的时候写的就是58.7平方米,但产权证上该小数点后面的数字7横竖笔划的颜色深浅不一,明显有二次修改的痕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通过房改售房获得该房屋,应当对房屋面积充分了解,其在卖房时未如实告知房屋面积,构成欺诈。

  法官说法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李大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面积关系着房屋价格,可谓寸土寸金。卖房人为了多卖钱,自行涂改产权证,修改房屋基本信息,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而买房人在看到产权证有手写内容时未提高警惕,也存在疏忽之处。因此,大家在买房时一定要多留心,仔细核对手续文件,必要时可以让出卖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基本信息查询表,以免被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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