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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求职擦亮眼!警惕所谓“大平台”骗局

本站发表时间:[2023-06-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靳某以被告某公司存在合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并退还定金1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靳某的诉讼请求。
  急于求职的货运司机靳某在各个招聘网站发布了自己的应聘信息。没过多久,某公司主动联系了靳某,联系人自称是“亚洲一号物流”工作人员,想约其面谈货运司机工作事宜。
  靳某听到“亚洲一号”难抑内心喜悦,因为“亚洲一号”是京东的全国电商物流中心,也是目前国内最大、最先进的电商物流中心之一,能在这种大平台从事货运工作一定待遇高、有保障。于是靳某次日便前往该公司的某处办公场所,商谈招聘事宜。
  来到该公司,靳某发现其门面、墙面、铭牌上均明确标识“亚洲一号物流”,其中公司铭牌照片上方为公司全称,中间为货车图标,下方为“亚洲一号物流”。靳某与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对方告知靳某要想挣大钱,需要自己买车后挂靠在京东物流公司名下。
  出于谨慎,靳某先后通过微信询问了该公司的两位工作人员公司全称,二人均答复“亚洲一号物流”。靳某还是不放心,又看了看这两位工作人员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均反映了京东物流的招聘信息或货运需求。
  反复考虑了三天后,靳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委托购车合同》,约定靳某向某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由公司协助其购买指定货车。合同签订当日,靳某如约付款1万元。但之后公司告知靳某要去东北买车,又告知靳某买车后将挂靠在兄弟物流公司,不是京东物流公司……种种迹象让靳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故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
  法院立案后,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未找到被告某公司,于是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向京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向其询问涉案某公司是否属于其关联公司或与之存在合同合作关系,其公司“亚洲一号”物流人事部门有无注册公司对外经营?京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复函:“我司与被告公司无合同关系,我司从未以亚洲一号物流人事部名义成立公司对外经营。”
  法院认为,根据靳某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将京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广大货车运输从业者知悉的“亚洲一号物流”标注在自己公司铭牌之下,并由其公司员工多次在与靳某沟通过程中表述是“亚洲一号物流”,由“亚洲一号物流人事部注册”,使靳某对该公司产生了高度的信赖和认可,进而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购车合同》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车款1万元。但根据被告某公司失去联系,京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证明等情况,应认定被告某公司存在合同欺诈行为。靳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还定金。
  此外,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靳某多次询问被告某公司员工,查看其招聘信息,并到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应认为其作为一名普通货运司机确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故原告因案涉合同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并最终依法支持了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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