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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怎么用?当事人最想知道的10个问题,答案有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3-06-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遇到简单明了的民事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一站式解决纠纷,已经成为愈来愈多的诉讼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接下来,海淀法院第一速裁团队将通过十个问答形式,详细讲解小额诉讼程序“短、简、快、省”的程序优势,为您送上小额诉讼程序十大法律指南。
  1.问: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答:小额诉讼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适用,案件特点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较低,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特点是,实行一审终审制,诉讼程序相对快速、便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2.问:诉讼标的额为多少元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答: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包括法定适用和当事人约定适用两类。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7535元/年。当前北京法院审理的:(1)标的额为63767.5元以下、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标的额超过63767.5元但在255070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3.问:涉及人身关系类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吗?
  答: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变更监护权、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等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4.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会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吗?
  答: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过程中,如遇到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是双方当事人此前庭审中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5.问:在北京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受理费怎么收?
  答:当前,北京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享受案件受理费减免政策,具体标准为:按件收取受理费,每件10元;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收费标准降为0元。
  政策链接:
  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暂时降低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结束之日止,北京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按件收取受理费,每件10元;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收费标准降为0元。
  6.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
  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可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期限上是相对较为快速省时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7.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和答辩期如何确立?
  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立,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给予被告的答辩期最长不超过15日。人民法院将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法合理确立答辩及举证期限,确保小额诉讼案件程序正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8.问:若认为案件不应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可以提出异议吗?
  答:可以。当事人若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9.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当庭宣判吗?
  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本质特征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因此,具备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的条件,依法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一站式解决双方间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10.问: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若对裁判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但若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时,当事人有权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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