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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药驾”应该关口前移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关东客

  近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汽车冲撞路人事件,肇事嫌疑人刘某北超量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酿成车祸,目前该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近年来,因为“药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但是对“药驾”的处理则明显偏轻。客观而言,只要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后果,出现伤人亡人事故,“药驾”一般不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事实上,“药驾”只是一个通俗的叫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且究竟何为“药驾”?目前无论是检测标准还是法律处罚都处于空白的状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这条规定的药品仅限于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对于像服用镇痛类处方药这样有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并没有作出规定。从法律后果上看,酒驾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而对于“药驾”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药驾”鉴别难是事实,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由“药驾”肆意妄为,成为交通肇事的隐患。所以治理“药驾”既需要事后的严惩,更需要关口前移,堵住“药驾”的源头。一方面,应该扩大驾驶限制药品的范围,除了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对于镇痛类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药品也应该纳入禁止范围。另一方面,道路安全法、刑法也要相应增加“药驾”条款,加大对“药驾”的处罚力度。只有这样,“药驾”的悲剧才能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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