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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岂能强迫 业主拒绝有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2-11-2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韩雪
  因认为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隐患,宁波一名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时,应征得业主同意,判令其删除业主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脸识别在治安管理、金融、交通等多个领域应用,“刷脸”可以用于手机解锁和电脑开机、通过门禁进出小区、办理银行事务和电子支付等。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人脸信息和个人身份紧密相连,人脸数据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甚至还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正是基于此,国家从立法层面对人脸信息使用予以明确规定和保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明示并征得同意,要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对此有拒绝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处理人脸识别信息做了规范,其中专门提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同一小区中,如果有的业主同意使用人脸识别,有的不同意,那么,物业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明确在五类情形下,公民须让渡权利: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强人脸信息保护,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缺一不可。在加大对违法使用人脸数据等个人信息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有专家建议政府统一管理人脸识别技术,构建监管体系,加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备案、监督、评估,保证安全可控。此外,作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相关企业、平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的最小、必要等原则,在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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