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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总裁被判赔“东家”224万

从原公司离职 被诉违反竞业限制 遭索赔337万 仲裁裁决后双方不服诉至法院

本站发表时间:[2018-11-28]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于忠洋

  

    法官当庭宣判,刘冬屯违反竞业限制,需支付违约金 摄/记者 于忠洋

  原安迅物流有限公司总裁刘冬屯离职后,就任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安迅公司认为刘冬屯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提出仲裁申请,后对于裁决结果,双方不服,均起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刘冬屯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20余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双方诉讼代理人表示,需征求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上诉。

  宅急送总裁

  两家公司无竞争

  不需支付违约金

  在今天的庭审中,刘冬屯本人未到庭。刘冬屯称,2015年12月31日,自己与安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岗位为总裁,工作内容为负责安迅公司的全面管理。同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未经安迅公司同意,刘冬屯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无论是否有偿。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两年。

  刘冬屯方主张,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阻力、无法施展拳脚,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辞职,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其有权在2016年10月29日离职,该日期未收到安迅公司有关竞业限制的书面通知,根据协议,竞业限制义务已被免除;安迅公司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一直拖延,导致其2016年11月4日之后才离职;其于2016年12月入职宅急送公司,职位为总裁;宅急送公司与安迅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安迅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写明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并没有宅急送公司,以及类似的相关快递企业。

  为此,刘冬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解除、他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安迅公司

  赔偿违约金及擅自离职损失

  安迅公司称,刘冬屯提出辞职后,该公司最终没有同意,一直在挽留刘冬屯,且在与刘冬屯沟通中也明确表示了如果离职将启动竞业限制程序,该公司在2016年11月11日以快递形式向刘冬屯邮寄了《竞业限制履行通知书》,同时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刘冬屯发送了《竞业限制履行通知书》。

  后该公司发现刘冬屯已于2016年11月28日入职了宅急送公司,宅急送公司与该公司属于从事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故该公司在2017年2月16日向刘冬屯邮寄了一份《通知书》,内容是告知刘冬屯,安迅公司已得知其在宅急送公司工作,要求刘冬屯停止在宅急送公司工作,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将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了刘冬屯。

  该公司起诉要求刘冬屯立即与宅急送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竞业行为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 372 213.60元,赔偿擅自离职导致的损失468 363元。

  争议

  是否应支付高额违约金?

  刘冬屯主张,安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且刘冬屯入职安迅公司前曾在宅急送公司历练17年,其从业经验及管理能力均来自于宅急送,入职安迅公司后基本上是以知识输出为主,安迅公司是实际受益方;刘冬屯在职期间实际收入129万元,却要支持340多万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该违约金畸高,显失公平。

  对此安迅公司不予认可,称刘冬屯离职前月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二十余倍;如果其不违反竞业限制,安迅公司将向其支付每月5万余元的补偿金;由于刘冬屯工资较高,因此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也较高;且刘冬屯离职后马上入职宅急送公司,存在明显恶意,应加重处罚;刘冬屯认为保密协议约定违反公平,但自其离职至今,从未因该条款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现在已经超过一年的撤销请求期间。

  一审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刘冬屯在离职安迅公司后入职该公司的竞争企业宅急送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刘冬屯应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失衡,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具体数额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倍计算2年为宜。

  而刘冬屯在离职后不足一月即入职竞争企业且未向安迅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安迅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违反协议约定。由于安迅公司未就刘冬屯擅自离职、未做工作交接给该公司实际造成损失进行举证,故该公司要求刘冬屯赔偿损失468 36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刘冬屯支付安迅物流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 248 1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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