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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所售两款车不环保 长安汽车在京安百根公益电桩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06]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周蔚

  原标题:长安汽车在京安百根公益电桩

  因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两个车型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诉至法院。昨天下午,该案经调解结案,长安汽车需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100根,并在充电桩处标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公益充电桩”字样。

  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长安汽车公司进行调查,发现长安汽车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的机动车中,型号为SC7186A5和SC6469B5两个车型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SC7186A5车型在北京市场销售274辆,销售违法所得为188.8万元;SC6469B5车型在北京市场销售1912辆,销售违法所得为1071.7万元,共计1260.5万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6日作出京环保车罚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长安汽车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60.5万元,并处罚款378万元。

  随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北京市四中院提起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长安汽车公司立即停止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SC7186A5和SC6469B5两个车型汽车,召回上述车型已销售车辆。并采取措施或替代修复措施,修复被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如长安汽车公司不履行修复义务,请求判令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同时,还要求判令长安汽车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危害排除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判令长安汽车公司通过北京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

  长安汽车公司辩称,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以公告形式向公众公开致歉,并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社会公众通报了超标原因分析与改正措施。

  诉讼期间,经中华环保会申请,中华环保会与长安汽车公司达成一致性意见,法院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长安汽车已售车辆预计NMHC超标排放量为4740943.424g; 若采用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案折抵长安汽车NMHC超标排放量,共需安装75~116根充电桩;安装充电桩的费用即为此方案的治理成本,约112.5万~174万元。

  中华环保会、绿发会、长安汽车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均不持异议,但长安汽车公司认为其同意鉴定并不代表确认或自认上述车辆都对大气造成了污染、损害。

  诉讼中,经长安汽车公司申请,中华环保会和绿发会认可,经法院批准,长安汽车公司按照鉴定意见书中提出的修复建议,在北京地区采取安装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的方式修复大气环境。

  截至2018年11月27日,长安汽车公司已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46根,正在准备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26根。

  12月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确认长安汽车公司已完成召回、整改要求,且已在其官方网站上赔礼道歉。确认长安汽车公司采用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即长安汽车公司需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100根,并在充电桩处标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公益充电桩”字样,安装期限不超过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8个月。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依据调解书安装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负有维护义务,单根充电桩的维护期为5年。由中华环保会和绿发会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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