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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再婚儿子担心对方图财 公证助力喜结良缘

本站发表时间:[2022-08-17] 来源:北京公证 作者:董振杰
  老年人想再婚,子女却担心对方是为了图钱财,拒不同意,导致父子关系紧张。为了打消子女顾虑,近日,老人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的帮助下办理了相关公证,解除了子女的顾虑,完成了婚事。
  早年丧偶的老李在儿子小李已经成家立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经历相似、志趣相投的退休工人王阿姨,几经交往,两人相谈甚欢,很聊得来,于是走在了一起准备再婚。
  知道老李要再婚后,小李极力反对,两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几乎断绝父子关系。
  “你俩在一起搭伙过日子没问题,但是结婚我不同意。”
  “儿子啊,你放心,你阿姨不要房产和收入,什么都不图,就是想彼此做个伴,相互照顾。”
  思虑再三,老李和王阿姨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小张认真听取了两人的诉求,给他们制定了一套综合法律服务方案。首先,明确老李和王阿姨各自的财产归属,二人都是丧偶,在他(她)们的配偶去世后,各自和前配偶之间都存有共同的财产,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其次,再婚前,建议老李和王阿姨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并办理公证,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再婚后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既避免伤和气,又切实明确了各自的财产归属;最后,老李和王阿姨各自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各自的亲生子女。
  不久后,老李和王阿姨根据公证员提供的综合法律服务方案办理了相关公证。他们特地带着喜糖来表示感谢,公证不仅消除了双方子女的顾虑,也让相爱的两人在美好的祝福中完成了结婚登记,一桩“揪心”的婚事就此尘埃落定。
  公证员表示,其实,类似老李和王阿姨这种情形不在少数,再婚人群经历过婚姻的洗礼,本身对再次步入婚姻比较谨慎。若双方婚前没有对相关财产分配做好约定,尤其还涉及各自子女的利益,婚后容易因财产问题产生分歧,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再婚家庭的幸福稳定。
  鉴于类似情形,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再婚前就双方的财产做一个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便为双方婚姻的维系、家庭关系的稳定提供了一层保护的屏障。
  据介绍,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对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一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一旦双方发生离婚纠纷,那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归属的便捷有效证据,可供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有利于实现再婚者的婚姻自由,消除顾虑。有儿女的中老年人丧偶后鼓起勇气想要再结婚往往困难重重,尤其再婚双方婚前财产相差悬殊,经济地位不平等,财产问题解决不当,多半会产生家庭矛盾。如果再婚双方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财产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消除子女的顾虑,为老年再婚者幸福的晚年生活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有利于维系夫妻双方良好的感情。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会对夫妻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促使双方对婚姻负责、对家庭负责,促进了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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