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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在一建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3]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实在是不应该身为一名公职人员还犯罪。”

  “我以为就像上学考试帮忙抄袭一样,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法庭上,陶某和余某几度哽咽,悔不当初。门头沟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余某、陶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预谋在2021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中为刘某作弊。因陶某是监考人,遂商定由陶某提供试题,发给余某。

  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陶某在门头沟区监考期间,用手机拍摄试卷发给被告人余某。后余某组织多人答题,编辑答案发送给刘某。次日上午,刘某在考试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由他人报警。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伙同被告人余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被告人陶某系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属情节严重,对二被告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陶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每位考生之间都是公平的竞争关系,维护考试公平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希望广大考生以案为鉴,认真学习、诚信参考,摒弃侥幸心理,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获得学位、证书。切勿因小失大,在人生道路上留下污点,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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