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葛某、宗某、赵某、苏某、郭某、李某、周某、刘某等人,以QQ、微信发布有偿献血信息及现场招募等方式,组织崔某等多名献血人员,向北京XX医院的患者王某等多人出卖血液。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达3人次以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公共卫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均应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法律应当随着社会进步而变化,不应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提出:苏某所介绍卖血的人员均是自愿,不存在强迫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经审理,我院判决九名被告人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一年多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