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上李先生家中失火,在消防灭火过程中造成楼下王先生家卧室进水,王先生把李先生及物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昨天,法院根据维修情况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部分经济损失。
王先生诉称,李先生住在自己家楼上,2017年9月,李先生家发生火灾,因救火过程致使自家卧室进水,造成窗户套严重变形,木地板被水淹没后严重变形。王先生重新装修共花费四千余元,因重新装修不能居住,自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产生维修期间的房屋租赁费六千元。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对自己居住使用的房屋及用品管理不当,没有实施严格的消防措施,引发火灾殃及自己,给自己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小区物业未能对所管辖住房及居民进行应有的消防检查及培训,致使李先生安全意识不足,酿成火灾,因此也要求小区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家因灭火导致王先生家进水,应对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就具体赔偿数额,根据漏水对房屋具体损害情况,对维修费用酌情予以判定;因李先生对搬家、租房的事实及支出情况举证不充分,不予支持;此外,小区物业对火灾发生无过错,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消防安全教育和检查义务的履行情况,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3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