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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 子女辩称赠与未获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刘紫微 钱笑
  父母在子辈购房时出资,当子辈婚姻关系破裂时往往起诉小夫妻要求还款,但父母在出资的时候一般并不明确出资的性质和对象,该笔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很难区分。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离婚后的王先生、宋女士各自返还老王夫妇11。25万元,共计22。5万元,判决生效后宋女士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小王与宋女士结婚后购房,老王夫妇共转账57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其中30万元由老王夫妇抵押名下的房产借贷。57万元中老王夫妇转给小王47万元,转给宋女士10万元。首付款共计 52。5万元,小王转给房主35万元,后将剩余12万元转到宋女士账户,首付款尾款17。5万元由宋女士转给房主。小王夫妇购房后将老王夫妇抵押贷款的30万元还清。在小王夫妇婚姻出现裂痕后,宋女士向老王发送短信称 “给我个银行卡号,27万元这几天给你”。老王夫妇将小王夫妇起诉至法院,认为上述款项系借款,要求小王夫妇各自偿还一半的款项。
  宋女士辩称老王夫妇在购房时的转账应视为赠与,并非借贷,不应当偿还,发短信的原因系由于老王夫妇来宋女士家里闹事,宋女士的家人希望通过给付27万元的方式平息矛盾,但因为老王并未给银行卡号,宋女士也没有支付款项。
  小王认可老王夫妇的诉求,认为二人离婚时虽房屋归小王所有,但宋女士收到了折价款,所以其和宋女士应当各自偿还一半的款项。
  法官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若出资时未明确,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比如父母的经济情况、子女购房时的经济情况、关于购房相关事宜的合意等。
  子女配偶若主张该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宋女士微信承诺还款27万元,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30万后所得金额,小王夫妇没有举证证明本案系赠与,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双方未签订协议也未约定金额,双方系家庭成员关系,老王夫妇在庭审中称:“给小王夫妇转账是为了帮助小两口支付首付款,多转账的部分是怕不够用。”
  老王夫妇在出借的过程中明确知晓首付款数额,借款金额应当以小王夫妇所需首付款差额为限。对超出部分,老王夫妇未举证达成借款合意,该部分款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应当认定为老王夫妇系基于对家庭成员扶助的意思表示给付了该部分款项。意思表示一经作出,不应当因小王夫妇离婚所导致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而改变。该部分款项用于被告小王夫妇正常生活支出,达到了老王夫妇扶助家庭成员的目的。
  虽然宋女士承诺还款27万元,但该短信内容既包含了宋女士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又包含了返还帮扶款项的意思表示。该短信内容系宋女士的单方意思表示,故不能直接产生将帮扶款项的性质转变为借款性质的效果,故借款金额应以双方合意确定的房屋首付款差额为限,故判决小王夫妇各自返还老王夫妇11。25万元,共计22。5万元。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这一条也不是当然的认定为系赠与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父母爱子心切,在子女刚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负担买房费用时,父母往往出资是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并非是要回该笔出资。所以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时,一般由父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为借贷。如果与父母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单方给父母出具的借条另一方不认可,会综合考虑确定款项的性质。在不存在借条的情况下,如果父母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则款项性质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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