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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让他人搭便车 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本站发表时间:[2022-11-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张燕玲
  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近日,北京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驾车人、乘车人如何承担责任?我们一起来看看。
  王小燕与陆方泽系同事关系,2020年5月13日,陆方泽骑二轮电动车载王小燕下班回家,在丰台区京港澳高速G4辅路弯路处因路面有积水、车速过快导致车辆摔倒,造成王小燕受伤。
  事发后,王小燕被送往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康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王小燕因交通事故致右尺骨鹰嘴骨折后遗右肘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后王小燕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将陆方泽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该案赔偿责任划分问题,王小燕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过程中遭受身体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陆方泽作为王小燕乘坐的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王小燕身体损害事实,故陆方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案中,陆方泽好意搭乘王小燕,属于法律上的善意同乘。善意同乘一般是指驾驶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其核心要素是驾驶人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如在这一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及财产受到损害,善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否定其助人为乐的良好动机,而是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安全。
  为体现司法对情谊行为的有限介入,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施惠行为,对施惠者采取宽容的态度,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王小燕的损失,可以适当减轻陆方泽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9789.3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
  好意同乘属于人们日常交往中的互惠互助行为,对于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不宜对行为人要求过高,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己甘愿承担所有风险,基于驾驶人对车辆的控制和车辆本身的危险性,决定了其对于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因此,好意同乘他人可以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为了让好意同乘持续便利日常生活、和谐人际关系,驾驶人和搭乘人要做到以下几点:
  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不良驾驶习惯。本着对乘车人负责的态度,严禁超载、逆行、超速等驾驶行为,在夜间、雨天等视野不好的情况下,应谨慎驾驶,防止事故发生。
  搭乘人应当文明搭乘,杜绝干扰驾驶行为出现。规范乘车,不要随意与驾驶人攀谈等,在驾驶人不规范驾驶时,应及时提醒驾驶人。
  不幸发生事故后,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纠纷。互相理解,尽量采取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避免因为事故造成亲朋好友关系割裂,让好意驾驶人“寒了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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