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特指提供个人二维码或银行卡等支付账户,为别人进行代收款,随后再转款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跑分”的实质是帮助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黑灰产团伙进行洗钱,特别是境外赌博、诈骗网站,多数会采取这种方式收钱。这些网站指使一些人建立“跑分”平台,以高额佣金吸引个人提供收款码,协助收款、转账,将境外赌场等非法平台收款汇集后再统一转账至非法平台,以达到“聚沙成塔”、“分散收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目的,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几起涉及“跑分”的案件。
杨某向张某提议制作一个虚假跑分平台赚钱,张某同意后,杨某在网上找人制作了一个跑分软件,后由张某负责该软件的运行,杨某在一些QQ群中发布跑分赚取佣金的虚假广告信息,添加多名被害人为好友,向被害人谎称跑分要在平台充值至少5000元人民币押金,被害人将钱转账至杨某提供的账号之后,杨某以平台维护、没有单子等为由推脱,并将诈骗款用于赌博。
检察官表示,杨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跑分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罗某通过在聊天软件上认识的一名男子得知,可通过使用“跑分”软件帮助网络赌博活动转账的方式赚钱,于是下载了“跑分”软件并进行接单“跑分”。罗某先后在“跑分”软件上绑定了她名下的四张银行卡进行“跑分”转账。三个月的时间里,罗某在接单“跑分”过程中,四张银行卡的进账金额共计为983余万元。罗某按照“跑分”金额的0。11%获取提成,非法获利共计9000余元。
检察官表示,罗某明知其使用的“跑分”软件是帮助网络赌博活动转账,为获取佣金,仍绑定了其四张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她的行为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还对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检察官表示,事先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犯罪,仍然提供“跑分”平台,以诈骗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明知是诈骗等犯罪的赃款,仍然提供“跑分”业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或收款码为对方进行转账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量收购或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跑分”的,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5张以上),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官称,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切勿因为眼前小利而出售、出借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或银行卡,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收集利用,可能会受到推销、诈骗电话、垃圾邮件的骚扰,还可能面临账户密码被盗,或造成名誉受损,甚至被仿冒身份进行贷款。
“跑分”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因长期与各类黑灰产业违法犯罪资金发生交易,极易被公安机关冻结,暂停银行账户服务、网络支付服务等,将直接影响个人征信。
天上不会掉馅饼,在家轻松躺着赚钱的事并不存在,要警惕“跑分”陷阱,不要轻易被网络上的高额利润所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