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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球场球门砸伤5岁男童 酒店物业公司被判担责四成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5岁男童小宝(化名)与父亲在某酒店旁边的草地踢时球,被突然发生倾斜球的门砸伤,致其花费8000元医药费。事后,男童起诉酒店的物业公司要求经济赔偿。9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酒店的物业公司担责40%,男童及其监护人担责60%。
  5岁男童小王平常喜欢踢足球,经常和父亲老王玩耍。一个周末的上午,老王带着小王在某酒店旁的草地踢足球,老王负责射门,小王负责守门。突然,球门发生了倾斜,将小王砸伤。经诊断,小王出现头部外伤、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骨折、鼻骨整体向左侧明显偏移等伤情,花费医药费8000元。事后,小王将酒店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管理场所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既应对该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等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还应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同时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应的有效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具体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
  在该案中,物业公司未对放置于其管理场所内的球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进行提示说明及防范义务,且在小王受伤后也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故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此外,一审法院认为老王作为监护人,在玩耍场所及设施的选择上存在疏忽大意,未对小王尽到保护职责,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40%责任,小王及其监护人老王承担60%责任。两方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官当庭针对球门的倾倒问题对二上诉人进行充分询问。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老王监护责任的问题,老王坚持称球门倾倒与己方无关,但并未能将球门倾倒的具体原因和过程向法院陈述清楚,更未能提供客观证据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判令老王承担监护不周之责是正确的。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该公司强调球门不会自行倾倒,应该是由于人为近距离拉拽所致,所以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对此北京三中院认为,为人父母是不会故意以拉拽球门的方式伤害自己的子女的,但并不排除无意之中的触碰导致球门倾倒的可能。作为体育或娱乐设施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应对球门采取必要的稳固措施或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但物业公司并未对球门存在的隐患加以重视,小王的受伤也正说明了球门存在安全隐患,故该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有关双方开责比例问题。北京三中院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开放性公共场所活动,作为监护人,老王应当承担更多的看护责任。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的轻重、比例的多少所作分析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既要在家照顾孩子们的日常起居,出入公共场所时更要保护子女不受外力侵害,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疏忽大意不仅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父母本身的不尽职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小王的监护人老王在进入公共场所后没有履行自己的看护职责,因此需要承担较多一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该案中,由于球门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球门可能发生倾倒进行了安全提示,所以对于悲剧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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