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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项后事主去世 继承人追索欠款获支持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王辉
  小芳向好友小杰出借2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款项不久后小芳不幸去世。小芳的父母向小杰索要欠款,小杰认可借款事实,但承诺还款期满后小杰却未能履约。小芳的父母遂将小杰诉至北京通州法院。9月29日,小编获悉,经审理后,通州法院判决小杰向小芳的父母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小芳与小杰本是要好的朋友,在小杰生意困难时,小芳拿出2万元帮助小杰渡过难关,但出借款项不久后小芳不幸去世。小芳父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小芳借钱给小杰的事情,遂找到小杰索要欠款。小杰认可借款2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款,但到期后小杰未依约还款且失去联系。
  小芳的父母始终无法联系到小杰,遂以继承人的身份将小杰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财产包括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小芳对小杰享有的2万元的债权应属于小芳的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芳为独生女,去世时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小芳的父母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索要欠款。根据小芳父母提交的与小杰沟通的证据,可以证明小杰认可借款的事实并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款,现还款期限届满后小杰未按期还款,通州法院最终判决小杰向小芳的父母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法官提示:
  伴随社会资金流动加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借期内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标准,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出具“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避免借贷双方因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和利息约定不明造成出借人的资金损失。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偿还借款,如果逾期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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