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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我的房子不作数 只因我是外村人?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0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王新
  男女双方符合条件即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生活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长期同居未领证或者在亲朋好友见证下办了酒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而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否则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相应继承权益可能就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案例简介
  田家庄的田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结婚时,田先生系初婚,李女士系再婚,李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儿陈某。婚后,二人在田先生父母分给他的田家宅院内共同建造了五间房屋,已经成年的陈某外出打工未与二人共同生活。后李女士于2020年去世。2021年9月的某日,高家庄的高女士与田先生在家设宴宴请亲朋好友见证二人结婚。此后,二人共同在田家宅院居住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田先生立下遗嘱称其身故后田家宅院内五间房屋全部由高女士一人继承。
  2021年12月,田先生因病去世。高女士因田家宅院内房屋继承问题与田先生的亲属产生矛盾,将陈某、田先生的大哥和二哥诉至法院主张确认遗嘱有效、继承田家宅院内房屋属于田先生份额的部分并在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高女士与田先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高女士并非田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其所持田先生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性质。在房地一体格局下,权利人对农村房屋进行处分时,其所在宅基地使用权将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权利人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田先生生前将田家宅院内房屋遗赠给高女士,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高女士要求确认田先生自书遗嘱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高女士与田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亦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了数月。田先生患病期间,高女士亦对田先生进行了一定照料,法院认定高女士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田家宅院由陈某、田先生的大哥和二哥继承,并由继承份额的亲属各给付高女士补偿款一万元。
  有问有答
  问: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2。符合婚姻登记条件;3。依法取得结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问:未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同居生活的,能否主张返还彩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返还彩礼问题有相应规定,有三种情形应予支持:1。未领取结婚证的;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未领取结婚证,但男女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但是还要综合考虑一些实际的情况,比如女方所收的彩礼是否为共同生活所消费,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当地风俗等因素。
  问:自书遗嘱应符合的要件?
  答: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2。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3。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问:遗嘱中涂改、增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涂改、增删的内容部分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亲笔书写;2。遗嘱人应该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字确认并注明涂改、增删的年、月、日。
  问: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效力谁优先?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受让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遗嘱的受让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2。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还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3。权利的接收、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关于二者效力的先后问题,如果遗嘱和遗赠均是合法有效的,那么遗赠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如果没有遗赠或者遗赠无效的,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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