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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注册相亲网站相亲,婚介机构可否索赔?

本站发表时间:[2023-02-1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董玫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方先生某日收到“红娘网”推荐注册会员的短信,便按照短信的提示和引导就自己的信息进行了注册,在网上填写了会员信息表和承诺函。“红娘网”遂进行了婚介服务,介绍了刘女士与方先生相识。后刘女士发现方先生为已婚,故要求“红娘网”退费。“红娘网”与方先生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红娘网”诉称,方先生在网站填写了个人信息成为了会员,也填写了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自己为单身状态,即没有配偶或者固定的女朋友。网站还要求方先生进行了实名认证、人脸认证等。后网站将方先生的信息匹配给了另外的会员刘女士并促成两人的见面。在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刘女士发现方先生为已婚,要求其退还交纳的会员费5万元。“红娘网”认为,因方先生向网站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导致其他会员受骗,这部分经济损失应该由方先生向网站赔偿,故要求方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方先生辩称,我收到的“红娘网”的短信是该网站员工张某发给我的,我是为了帮助其完成任务注册的。当时,为了能够尽快完成注册,注册信息中填写的内容是胡乱写的。而且张某是我同学,明知道我的婚姻状况还让我注册,也存在过错。我与刘女士也确实保持过恋爱关系,刘女士是否在“红娘网”交纳过会员费,交纳了多少我也不知道,不同意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先生在“红娘网”注册了自己的信息,明确填写自己的婚姻状态为未婚,方先生应当对自己填写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方先生自述自己与刘女士曾发展成恋爱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亦超出了其所称的“红娘网”形式审查的范围,故方先生应当赔偿“红娘网”的合理损失。就赔偿责任及金额方面,经法院查实张某确为“红娘网”的员工,在其明知方先生为已婚状态下,仍然邀请其注册网站,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定方先生与“红娘网”各承担50%的责任。“红娘网”退还了刘女士5万元会员费,可以认为是方先生给“红娘网”造成的间接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方先生赔偿“红娘网”2.5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需要遵守的两个重要原则。婚姻介绍服务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机构大多属于社会机构,查验核实自然人信息的能力有限,因此往往需要依赖于个人披露,故诚实信用原则在婚介服务类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婚介机构有时会在签订服务合同时附加一些告知条款、免责条款,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与责任,消费者在签订该服务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明确承担责任的内容。同时,自然人应当如实向婚介机构以及相亲对象陈述自己的信息,如因隐瞒、欺骗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网站、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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