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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退房日未锁门外出,个人物品被清理,能让房东赔偿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0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蔡笑 刘刚
  小宋从房东老李处承租房屋,租赁期满未续租,与老李协商第二天搬离。次日,小宋收拾物品过程中因事外出,再次返回时,发现个人物品已被老李清理。小宋报警后,双方协商未果,遂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831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小宋诉请。
  房租到期未及时搬离 房东入内清理物品
  小宋诉称,租赁期满后,因需时间另找房源,便与房东老李协商次日搬离。第二天,其收拾物品时因事外出,但已提前告知老李还会回来,当其返回后却发现老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房间,并将其背包、衣物、鞋子、充电宝、刮胡刀、洗漱用品等进行了清理,当垃圾扔掉,现要求老李赔偿财产损失共计3831元。
  老李辩称,当天上午8时许,小宋说一会儿就搬走,上午11时许,其发现小宋房间门开着未上锁,里面没有人,很脏很乱,以为小宋搬走了,就开始打扫房间。在此期间,发现有身份证和银行卡,就收起来暂时保管,其他的衣物和鞋子以为小宋不要了,就扔掉了。19时,小宋回来,才知道他并没有搬离,其将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小宋后,小宋让其赔偿其他物品,其没有侵害他人财产的故意,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为查明事实,调取了派出所出警材料,询问笔录记载:小宋陈述“租房合同到期的第二天早上,我跟房东说,当天会搬走。但收拾物品过程中,突然有事就出去了,屋门没有上锁,也没有和房东说出去办事一会儿还要回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租赁期已届满,小宋已明确向房东表示当日搬走。小宋在出门时未锁门,长时间未归,亦未告知房东其将再次返回和妥善保存出租屋内物品。且庭审中,小宋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遗留物品为贵重财物。在上述情况下,房东认为小宋已退租,出租屋内剩余物品属于遗弃物具有合理性。故,房东老李在清扫房屋过程中将遗弃物予以处分,其在主观上并无侵害小宋财产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小宋作为成年公民,系自身财物的第一责任人,应尽保管之责,但小宋明显对自身财物疏于看管,未采取保护自身财物的措施,做出了足以使他人形成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宋的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应及时搬离物品,腾退并向出租人交付房屋;如期限届满,拒不搬离,系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因租户需另找其他房屋或其他原因,可能存在无法及时搬离租赁房屋的情形,租户可另行与房东协商解决,或签订续租合同,或商议延期搬离,或委托房东暂存物品等等。
  此外,需提醒注意的是,如租赁到期,租户拒不搬走,房东可以通过张贴书面通知、发送微信或短信的方式,通知租户限期搬离,与租户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租赁到期,长期无法联系到租户,房东可联系民警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场,通过对屋内物品拍照、录像的方式,将物品暂存。切勿擅自以撬门、强行清空的方式腾退房屋,以免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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