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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预付卡消费、医疗美容……这些消费“坑”你踩过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16] 来源:昌法微播报 作者:姚杨超
  为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昌平法院立案庭、民二庭、南口法庭、沙河法庭、小汤山法庭、回龙观法庭等部门干警接力开启“京法巡回讲堂”模式,分别前往兆丰家园社区、老峪沟村、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等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干警们通过生动案例,向群众们讲解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宣讲后还为大家解答咨询、发放手册。
  网络购物、预付卡消费、医疗美容……
  大家在享受“买买买”快乐的同时
  消费陷阱也不得不防
  为此,法官们以案释法
  对消费中潜藏的风险进行提示
  一起去看看吧~
  案例一:警惕“先提价后打折”的促销陷阱
  基本案情
  王女士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相机,标价金额为7349元,优惠10.28元,在线支付了7338.72元。收到商品时“双十一”已经临近,王女士觉得商家肯定有更大优惠,于是拒收。等到“双十一”再次在该平台下单,商品标价金额变为7949元,优惠600元,最终成交价7349元。于是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支付赔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平台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格即原价为7338.72元,而“双十一”标记的价格是7949元,标记优惠600元,其既虚构原价,又虚构优惠幅度,构成价格欺诈。最终根据平台虚构的优惠程度及王女士自身损失,判决该平台赔偿6000元。
  法官释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价格欺诈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销售商品时虚假折价、减价,或者通过积分、礼券等折抵价款时不按约定折抵等行为,均属于价格欺诈。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其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法官提示
  在电商平台购买特价商品时,尽量选择大平台或者信誉较高的卖家,仔细阅读活动说明,对比活动前后价格,货比三家,谨防价格欺诈。同时,注意保存宣传内容、产品快照、活动详情等页面,留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在收到货后第一时间开箱查验,有必要可以拍摄开箱视频,保存好购物相
  案例二:跟团游临时退团?旅游费用并非“打水漂”
  基本案情
  安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安先生和妻子参加某景区3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1980元;旅游者行程开始当日提出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出发当日,安先生妻子突发感冒,安先生便通知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但旅行社仅同意退还40%的费用。安先生认为解除合同事出有因,遂起诉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先生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旅行社应退还安先生旅游费用,但应扣除旅行社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必要费用,旅行社为保障游客顺利出游,在出游之前先行预订火车票、酒店实属必要,也必然会产生相应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返还安先生70%的费用。
  法官释法
  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旅游者不管由于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都应当退回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可以扣除部分必要的合理费用,例如已经支付无法退回的机票、酒店费用,支付给地陪一方的定金等,但对于这些费用的发生,需要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示
  如果打算跟团游,一定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可以提前查询其证照,选择口碑、信誉较好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务必认真仔细阅读详细内容,约定不明的要予以明确,同时在前期沟通时留好聊天记录,防止旅行社后期不承认口头承诺。如果因自身原因行程发生变化,要提前告知旅行社,越早解除合同,给双方造成损失会越小,这样可以减少旅行社退费时应扣除的必要费用,将损失降至最低。
  案例三:预付式消费有风险,需谨慎选择
  基本案情
  孙先生与某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公司为其孩子提供运动、音乐、艺术等课程,课时数为168课时,赠课8课时,应付总金额为25888元。一年后,该公司不再经营,授课地点的物业公司张贴《公示》,载明“该商铺目前已出现严重欠租行为,请广大消费者知悉”。孙先生微信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时,被告知已经撤店,刚开始承诺可以转课,但后来便联系不上了。孙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应依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该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孙先生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公司退还孙先生剩余课程费20298元。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该公司撤店不再经营,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孙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该公司应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如果违约行为给孙先生造成了损失,其可以主张公司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
  涉及预付费的合同纠纷,如教育培训、健身房等,大多是公司不再经营或直接“跑路”,存在违约行为。为了有效规避预付费的消费风险,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面对低价、赠送等利益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辨识能力。首先,不要购买时间跨度过长的产品,尽量在短期内能消费完。其次,签合同前,应充分调查商家资质、产品或服务质量、第三方担保情况,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较好的商家,在充分了解及认可的前提下再选择预付式消费,并将预付金额控制在合理范畴。最后,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服务内容,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勿相信口头承诺,或者要求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要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案例四:美容变“毁容”,三倍赔偿请求获支持
  基本案情
  王女士因“双眼皮、外眼角整形手术后自觉外观不满意”就诊于某美容诊所,进行相关检查后,于当日行“双侧内眦赘皮重建术、双侧重睑修复术、双侧外眼角修复术”等项目,共花费13万元。手术后,王女士双眼畏光、流泪、闭合不全,就医后多次手术修复、治疗,花费医疗费179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该美容诊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该诊所占主要原因。王女士起诉美容诊所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同时主张诊所存在欺诈行为,增加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金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美容诊所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且曾因虚假宣传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构成欺诈;同时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美容诊所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支持了王女士主张服务费用三倍赔偿39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接受诊疗一方造成伤害,系侵权行为,应依照其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治疗和矫正,更多的是满足就医者自身美容的需要。整容人员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接受服务,属于消费者;医美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属于经营者。因此,此类案件同时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可以增加要求支付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爱美者在追求美时,切勿轻信广告宣传的夸张效果,一定要去正规大型的医疗机构,全面了解该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查询其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存在诉讼案件等。确定机构后,详细了解手术风险,术前与医美机构就术后效果务必达成美学一致,并在病历中明确体现。接受服务前,要确认服务人员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同时,应及时对相关的票据、合同、服务记录等进行妥善保管,日后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证据。
  以上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
  大家都清楚了吗?
  遇到问题时,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
  及时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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