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那么一些人成天幻想着一夜暴富,参与赌博“有来有回”,终于久赌必输,赔上全副身家
而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却能“稳赚不赔”
有着这样共同想法的人,顺理成章地走到了一起
殊不知,无论是参与赌博,还是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终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案情回顾
李某是一名普通打工人,近期沉迷上了“玩游戏”。经朋友介绍,李某来到一处游戏厅,第一次去时,店家送给李某500分的游戏体验分,李某出于好奇,便开始上手,自此便一发不可收拾。该游戏厅共有4台捕鱼机,每个机器上有八个座位,李某开始时手气很佳,觉得很有意思,后来便在店员白某的建议下,进行充值,一元钱对应一千分,点击一次捕鱼,便会消耗掉一定分数,李某为了玩的尽兴,陆陆续续充了近1万元。充值后,店员白某帮李某换算成分数,然后李某就可以利用分值卡在捕鱼机上开启游戏,通过操纵遥杆,按下发炮键,便可以捕鱼。如果捕中了分就会翻倍退到卡里,如果捕不中这一炮的分数就消耗掉,重复操作后,待李某玩够了,再查询卡内分数,由白某兑换成相应钱数,然后,结算退钱。
几天后,李某对妻子谎称交租金,拿走了2万元,但其妻子知晓李某之前去游戏厅的事情,因为不放心,李某妻子打听到游戏厅位置后,直接找到现场,正好发现李某正是在店内玩捕鱼游戏。李某妻子劝说李某无果后,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将李某、白某等人抓获。
游戏厅经营管理及服务人员明知开设赌场是犯法行为,还借游戏厅的名义行赌博之实。为了防止被警方抓到,该游戏厅位置较为隐蔽,也没有店名店牌,来往的客人需经过老板或熟人介绍,可终究还是会受到法律严惩。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白某受游戏厅老板(另案处理)雇用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活动,主要从事上下分、收退款工作,属赌场经营的核心环节,其能够自由控制赌场中参与人员的加入与退出,因此其在赌场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定义为实际上的经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我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1)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第三条,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检察官提醒
小赌不怡情,大赌还伤身。不管是参与赌博还是开设赌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沉迷赌博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赌博于个人、家庭和社会而言,百害而无一利。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切勿沾染赌博恶习,要严肃娱乐圈、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警惕不良风气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