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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特辑】检察公益诉讼守护英烈荣光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05] 来源:北京市检四分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梨花风起正清明。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缅怀英烈、慎终追远、悼念先人的传统节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弘扬正气、崇敬英雄。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履职,以法治力量捍卫英烈荣光。

  案例回顾
  案例一
  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微博共计阅读量20万余次。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判决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提示
  任何组织或个人公开发表言论时要自觉留意自己的言行,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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