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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被电缆绊倒,该找谁说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26] 来源:北京政法 作者:董振杰 张志鹏
  骑摩托车上路不慎被电缆绊倒,这事找谁说理?北京顺义法院法官以案说法。
  2019年9月9日,高某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不料被一根横跨于道路中间的电缆线绊倒,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电缆的两头还分别悬挂在道路两端的电线杆上,现场既没有人员看守,也没有警示标志提醒存在危险,事故造成高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高某将搭挂电缆的电线杆所有者某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高某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行驶过程中被掉落的电缆绊倒,属于物件脱落造成的损害。根据查明的事实,掉落电缆线所架设的电线杆归某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所有、管理,其应对于电线掉落的风险和隐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该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应对高某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而高某作为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尽到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对高某损害承担80%责任,高某自身承担20%责任。
  法官提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鸟笼,悬挂与房屋外墙的广告牌、空调机,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非因人力介入而自发脱离、坠落。管理义务人应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搁置物、悬挂物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防范因极端天气或年久失修等问题引发“飞来横祸”。电线杆等支柱的责任单位应当对其架设的线路进行审查备案,如有废弃线路应及时拆除、更换。而作为过路行人或机动车而言,要增强生活中自我保护风险意识,多留意、多观察,防止因突发情况导致自身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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