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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魏倩

  《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随着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制度的日臻完善,建立了一个可用于个案的正式法律保护体系,推进了整个欧洲人权保障水平。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对缔约国的法律指引作用,无疑值得借鉴。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款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作出了基础性规定,即“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但第8条第2款也对个人隐私权的规定划定了例外,即“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个人健康信息作为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亦适用该条款。

  2022年1月,欧洲人权法院更新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南手册,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为据,对成立以来处理的所有重大信息类侵权案件进行了分类梳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处理、披露和删除等多个程序,亦涉及个人健康信息保护。

  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

  对个人健康信息的收集

  在L.H.诉拉脱维亚案(L.H. v. Latvia)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涉及健康数据的收集条件进行了界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健康信息的收集行为违反了合法性、比例性原则,判决本案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理由是个人医疗数据极其重要,是个人隐私的组成部分,而本案中适用的法律不足以对有关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提供足够的明晰性指引,尤其是拉脱维亚法律并未界定可以被医疗机构记录的隐私数据范围,这导致长达七年内申诉人的医疗数据被不分青红皂白全部收集,缺少收集之前对该数据是否有决定性的收集必要、是否符合收集目的等因素的充分考量。

  在朱利安诉法国案(Jullien v. France)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涉及医疗档案的存储条件进行了分析。该案系欧洲人权委员会作出的判决。本案涉及对申诉人被强制在精神病院治疗的医疗档案进行存储,这种强制医疗已经被法国法院判定非法。申诉人控告,其曾被关在精神病院这一信息的长期保存构成了对其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这一信息必须删除。欧洲人权委员会宣布认为本案明显理由不成立、不予受理,理由是对精神病人的信息记录不仅符合公共医疗服务机构正常运作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权益。本案中的隐私信息受到合适的隐私规则保护,记录患病信息的档案并不等同于集中记录、对外完全公开,仅能被精神病院以外、特定明确范围内的对象在特定条件下获取。在此意义上,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申诉人隐私权受到的侵犯与国内健康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合比例。

  对个人医疗信息的使用

  在L.L.诉法国案(L.L. v. France)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涉及医疗档案的使用条件进行了分析。申诉人控告,未经其同意、未经专业医生评估,就将医疗档案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给法院使用。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本案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理由是保护个人数据至关重要,对申诉人私人生活的侵犯并不正当。本案中,法国法院以该医疗档案为证据作出判决,但没有该医疗档案也可以作出这一判决,使用不符合比例性。因此,本案未在个人信息的使用上提供充足的防范措施,在判断此类措施的必要性上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

  在M.S.诉瑞典案(M.S. v. Sweden)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涉及医疗档案的使用条件进行了界定。本案中,一家诊所将包括堕胎在内的申诉人医疗档案提供给社保机构,用于决定是否工伤赔偿。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本案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理由是国内法对社保机构如何处理该医疗档案进行了充分规定,提供了有效、适当措施使其免遭滥用,且诊所将申诉人的医疗档案提交给社保机构有相关、充分的理由,符合立法本意所设定的比例性,符合国家经济福祉之目的,社保机构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工伤赔偿。

  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披露

  在Z.诉芬兰案(Z. v. Finland)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涉及个人病史的披露条件进行了评价。本案涉及在一起针对申诉人丈夫的刑事诉讼中,申诉人患有艾滋病、冰毒测试呈阳性的信息被披露。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本案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理由是对申诉人身份和感染艾滋病、冰毒的信息以判决书的方式向媒体披露,并无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侵犯了申诉人的个人隐私。对健康信息保密是至关重要的原则,患者在就医时、就医后的医疗信息均应受到保护,国内法必须提供充分的防范措施,来防止对个人健康信息的不当传输和披露。

  在艾比利卡尼亚等诉俄罗斯案(Avilkina and Others v. Russia)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涉及医疗档案的披露作出了界定。3名申诉人是俄罗斯的一个宗教组织成员,控告在自己拒绝输血的情况下,俄罗斯检方依旧要求披露个人医疗档案。俄罗斯检察机关在对申诉人有关宗教活动合法性的询问中,要求圣彼得堡所有医院披露申诉人输血的档案。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本案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理由是不存在迫在眉睫的社会需要而必须披露该医疗信息。加上检察官的询问方式是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即要求披露秘密信息,这对申诉人而言难以忍受,总体而言,政府未在申诉人个人隐私和检察官追求公共健康的目标之间作出适当平衡。

  对个人医疗信息的查询

  在德格丽诉意大利案(Godelli v. Italy)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涉及出生信息的查询条件进行了分析。因残疾在出生时被遗弃,申诉人控告因为不知个人出生、不能寻根溯源、无法保护个人权益,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本案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理由是意大利法律对危在旦夕的各种利益并未作出适当平衡。申诉人母亲选择不披露自己身份、不允许子女知晓其出生信息,必须在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披露家族起源和母亲身份,“个人无权查询自己出生信息”的规定过于绝对,未考虑、未平衡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知情权。

  在K.H.等诉斯洛文尼亚案(K.H. and Others v. Slovakia)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涉及医疗档案的查询条件进行了分析。申诉人是8名罗马女士,在两家医院妇产科接受治疗后未怀孕,继而怀疑在医院里被结扎,控告其无法查询自己医疗档案的复印件。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本案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理由是患者有权查询、获取个人医疗档案的复印件,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来说明为何需要,更不能由医院来说明不应提供个人医疗档案的理由。为了避免滥用医疗档案,必须在法律上制定充分的防护措施,严格限制披露医疗档案的情形、可以查询医疗档案的人员范围。2004年《斯洛文尼亚健康保护法》符合这一要求,但生效时间过晚、对本案不适用。

  总体评价

  正如上述判例所示,欧洲人权法院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为据,将国家干涉个人信息权的条件细化为合法性、合目的性、合比例性的干涉三要件。合法性分为国内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立法缺位)与有法不依(执法缺位)的两种情况,合目的性重点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增进民众福祉,合比例性则要求满足能不干涉就不干涉的最低限度之必要。

  作为高度强调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区域性性法律文件,《欧洲人权公约》对个人健康信息保护作出的系列规定,欧洲人权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确定的个人信息侵犯之合法性、合目的性、合比例性三原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均提出了一定要求。具言之,个人信息管理者、权利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在处理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时,应当秉持合法性、合目的性、合比例性三原则。[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对中西法治观批判借鉴研究”(16BFX008)]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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