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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的基本职能和诉讼流程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唐震

  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以下简称IPEC)位于伦敦罗尔斯大厦,于2013年10月1日由专利郡法院更名而来,属于伦敦高等法院的一部分,并与高等法院的专利法庭分工负责,专职审理一定标的额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

  基本职能

  根据IPEC公众指南,IPEC旨在为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提供一个效率更高、费用更低的诉讼程序,确保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当事人不会因为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不寻求司法救济。

  IPEC可以审理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但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损害赔偿额超过50万英镑的案件,专利法庭可以管辖,而IPEC不能管辖。此外,IPEC也不受理不服知识产权局局长裁决的行政案件。相对而言,专利法庭负责审理周期长、案情更复杂、技术含量更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是否适合在IPEC审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各方的财力资源。当事人财力有限,在IPEC进行诉讼可以受到较低费用和索赔上限的保护,特别是可以防止资金雄厚的诉讼对手可能带来的不公平经济压力。(2)诉讼的复杂程度。如果案件庭审需要超过2天,就不适合在IPEC审理,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允许3天。(3)证据的性质。如果案件需要较多证人,并接受交叉询问的,那么将极大可能超过2天或3天的庭审期限,而不适合在IPEC审理。(4)诉请赔偿的金额。IPEC审理的案件存在50万英镑索赔金额的上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适合IPEC审理,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庭主动将案件移转至专利法庭或其他法庭,反之亦然。

  IPEC可以采取所有高等法院赋予的救济手段,包括临时禁令、永久禁令、损害赔偿和利润披露命令(命令被发现侵权的被告披露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润)、调查令、扣押令、资产冻结令以及公开传播判决的命令(在网站上公布判决书)。

  IPEC设有两套诉讼程序,分别为多轨制程序和小额索赔程序。前者适用于标的额较高、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而后者适用于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具体而言,小额索赔程序通常限定原告索赔金额不超过1万英镑的案件,且不适用于专利、注册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类案件。同时,无需审前听证准备,出庭律师也不要求为大律师,且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败诉,都仅被要求支付少量的诉讼费用。

  IPEC的主审法官是一名专业巡回法官,来自于专利法庭,现任法官为Richard Hacon,自2013年任职至今。专利法庭的其他法官在需要时也可以参加IPEC案件的审理。出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考虑,在伦敦以外的六个商业和财产法院中心(伯明翰、布里斯托尔、卡迪夫、利兹、曼彻斯特和纽卡斯尔),都安排有地区法官可以审理适用IPEC小额索赔程序的案件。

  诉讼流程

  1.审前程序

  (1)原告发函给被告,说明诉请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概述、救济方式以及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2)被告在合理时限内答复(通常为14天,特别复杂案件不超过3个月),包括确认是否同意索赔,拒绝则应说明理由,同时解释对哪些部分有争议以及是否提出反诉及相应细节。

  (3)当事人披露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关键文件。

  2.诉讼启动

  原告填写索赔表,并将其发送给IPEC。法院签发确认后,诉讼程序即行开始。

  3.诉请送达

  原告应向每个被告送达一份索赔表的副本和一份答复材料,答复材料由被告需要阅读和填写的文件组成,包括承认索赔的表格、为索赔进行辩护的表格、确认司法管辖的表格。

  4.被告答辩

  被告可以在索赔表送达后的14天内反馈其答辩,并向法院提交《送达确认书》;如果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只提交一份《送达确认书》。

  5.案情陈述

  案情陈述是双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和具体案情的文件。IPEC公众指南向当事人提供了包括有专利诉讼、注册外观设计、未注册外观设计、商标、版权等不同类型案件的案情陈述样本。比如,要求商标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明确系争商标的一般消费者性质和特点。

  6.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会议是法院组织的初步听证会,目的是使诉讼程序能够以与争议性质相匹配的方式推进到审判。案件管理会议是IPEC多轨制程序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要求当事人事前充分准备:(1)争议焦点。当事人必须拟定一份被诉状所涵盖且必须在审判中解决的问题清单。主审法官可以拒绝在审判中听取不符合标准的问题的辩论。(2)披露文件。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披露特定的文件,这通常参照问题清单来确定。(3)事实证据。是否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如果需要,将需要多少名证人以及大致上每个证人将处理的事实问题。(4)专家证据。是否需要专家提供证据,如果需要,需要多少名专家,以及大体上每个专家将发表意见的主题。通常只有在明确表明独特的专业领域与审判中的问题有关时,才允许有专家参与。(5)实验、过程描述、样品。是否需要任何一方进行任何实验,提供过程描述或提供任何产品或设计的样品。(6)时间表。明确庭审前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特别是披露文件、事实证据和适当的专家证据、提供样品和任何其他相关事件的日期。(7)命令草案。当事人应当尝试在案件管理会议听证会前商定一份拟议的指示令,以便法院在案件管理会议上作出。(8)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以下简称ADR)。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时间,以便在诉讼程序推进之前适用ADR程序。

  通过案件管理会议,法院将确定在审判中要解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决定是否签发信息披露、证人陈述、专家报告、明确争点等法庭命令;庭审和判决日期也在案件管理会议上确定。

  7.当事人申请

  包括案件管理会议和缺席判决的申请。如果被告在送达索赔表后两周内没有提交送达确认书或答辩书,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缺席判决,主张全部索赔。被告有权申请撤销缺席判决命令,但法院必须确信被告有充分的理由。被告寻求撤销缺席判决的时间越长,判决被撤销的可能性就越小。

  8.紧急申请

  申请临时禁令或其他紧急救济,除非是极端紧急的情况,应按常规方式提交申请通知书,法院会根据申请的紧迫性确定听证时间。

  9.审判

  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时间表,严格控制程序,并平等地分配给当事人审判时间。在适当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审判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按通常方式作出判决。

  10.费用

  诉讼费用根据诉讼的进程按阶段细分。案件管理会议及其他听证的费用通常在审判结束后收取,但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有不合理行为时,法院可以在听证结束后下达收费命令,要求随后支付。

  11.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鉴于ADR在解决纠纷中的优点,法院要求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并建议其客户寻求通过ADR解决争端的可能性;IPEC法官也会将案件延期一段时间,以鼓励当事人使用ADR。具体形式有:(1)行政调解。由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调解服务。(2)知识产权局的意见。英国知识产权局在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基础上,就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意见,各方可以选择同意接受此类意见的约束。(3)仲裁。仲裁员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该案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但不能撤销知识产权。(4)第三方调解。一些商事贸易机构提供调解服务,对争议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意见。(5)早期中立评估。经当事人申请,IPEC可以任命一位专家,就争议中的问题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意见,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案件的和解。(6)具有约束力的专家裁定。当事人可以同意适用特别的专家审裁机制,指定一名专家,就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

  12.判决草案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会在宣判日期之前得到一份判决书草案,以便他们可以将排版和明显的错误通知法院。判决书文本可以在保密的情况下展示给当事人,但仅限于获得指示的目的,并且有严格的约束,即判决书及其效果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或在公共领域使用,不得针对判决书采取任何行动。如果当事人不希望在此条件下看到判决书草案,应当告知法院。

  13.判决命令

  判决草案交付当事人之后,通常安排有一次听证会,以最终确定判决所作出的命令。这可能是在发送判决草案后立即进行,也可能是在稍后的日期进行。当事人必须在听证前交换所需相应命令的草案。如果各方就相应命令达成一致,并向法官提供了一份由所有各方或其代表签署的副本,则不需要举行听证。

  14.执行

  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相关文件包括强制执行申请、支持该申请的任何证据、被要求执行的密封判决或命令、任何上诉通知或上诉令;以及任何暂停诉讼的命令。强制执行命令中的财务部分(使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付款的命令)将由地区法官执行。

  15.上诉

  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绝对的上诉权,对IPEC法官的命令进行上诉,必须事先获得许可。上诉许可一般应向发布命令的法官申请,如果法官拒绝,当事人可以向上诉法院申请许可;但所有适用小额索赔程序提出的上诉都要提交给适用多轨制程序的法官审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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