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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明确碳排放配额交易下额定热输入总值的计算规则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燕

  2021年12月16日,欧盟法院就“阿波罗轮胎(匈牙利)公司诉匈牙利创新和技术部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欧盟法院明确了碳排放配额交易下额定热输入总值的计算规则,即根据《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的相关规定,在确定相关设施是否应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内时,该设施的额定热输入总值应通过将该设施所有技术单元的额定热输入值加总的方式予以计算。但是,在该设施的经营者对相关技术单元的额定热输入值施加了永久限制,并且这些限制的存在及其永久性可被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核查的情况下,该技术单元的额定热输入值,可以不计算在该设施的额定热输入总值之内。现对该判决简介如下。

  基本案情

  阿波罗轮胎(匈牙利)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公司)在其轮胎生产中使用了三台蒸汽锅炉。本案中,一是这三台锅炉的生产商确认,这些锅炉的最大热输入值已通过相关软件分别锁定于8.991兆瓦、8.791兆瓦和8.962兆瓦。二是为了确保这三台锅炉的热输入值保持在20兆瓦以下,这些锅炉中最大热输入值为8.791兆瓦的锅炉一直处于关停状态。鉴于此,这三台锅炉的最大热输入总值为17.953兆瓦。三是匈牙利创新和技术部向阿波罗公司发放的锅炉操作许可证载明,任何时候该公司均不得同时运行两台以上的锅炉。据此,这三台锅炉能够达到的最大热输入总值为17.953兆瓦。

  2020年3月20日,匈牙利创新和技术部作出决定,对阿波罗公司处以2900万匈牙利福林(约81200欧元)的罚款,理由是阿波罗公司无证进行碳排放。匈牙利创新和技术部认定阿波罗公司无证排放的依据,是根据作为该公司相关设施组成部分的三台锅炉的额定热输入值,可以认定,该设施的额定热输入总值已超过20兆瓦。在此情形下,依照《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以及匈牙利法律的相关规定,该设施应纳入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之内并取得相应的碳排放许可证。至于阿波罗公司对这些锅炉采取的限制措施,匈牙利创新和技术部则认为,不在本次处罚中进行处理。

  阿波罗公司对匈牙利创新和技术部的决定不服,向布达佩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涉及欧盟法律的解释,布达佩斯高等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盟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即根据《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附件1第3条的规定,在确定某一特定设施中的气体燃烧是否应涵括于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之内时,该设施额定热输入总值的计算是否应考虑以下事实,即作为该设施一部分的某些设备受到限制,并且该限制业已经过核查确认?

  欧盟法院的判决

  2021年12月16日,欧盟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欧盟法院认为,布达佩斯高等法院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询问根据《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附件1第3条的规定,相关设施额定热输入总值的计算,是否应考量该设施的运营者就该设施的最大额定热输入值所施加的限制。

  对此,欧盟法院认为,一方面,《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附件1第3条有关“在计算相关设施的额定热输入总值以确定该设施是否应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内时,作为该设施组成部分的所有技术单位(相关燃料在这些技术单位中燃烧)的额定热输入值应予加总”的规定,应解释为原则上要求将相关设施的所有技术单位的最大额定热输入值予以加总,即使在这些技术单位未满负荷运转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理由是:其一,该解释与《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的目标亦即以节省成本和经济上有效的方式减少碳排放契合。因为首先,在计算相关设施的额定热输入总值时,将该设施的技术单位的最大额定热输入值考虑在内,可以让更多设施承担该指令项下的义务,从而对环境予以保护。

  其次,上述考虑将使得欧盟成员国负责碳排放配额分配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设施的运营者能够以可预见的方式识别受制于该指令的设施。就此而言,需要强调的是,若相关设施仅仅因为其燃料燃烧活动规模的变化,即可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合法涵盖或剔除,则该设施的运营者在《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项下的义务,特别是获得碳排放许可证的义务、监测和报告其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的义务,以及清缴与其设施的碳排放总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的义务,都将难以履行。

  再次,上述考虑可以确保对相关设施的运营者的约束是可预见的,并因此有助于维护法律确定性原则。根据该原则,欧盟法律必须让相关人员清楚明白地知晓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二,该解释亦可从《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第 27a条第3款的规定获得佐证。根据该款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剔除相关设施的储备或备份单位,条件是在该成员国将这些单位通知欧盟委员会的前3年内,这些单位每年的运行时间均不超过300小时。由该款规定可知,相关设施的技术单位在某段时间内未运行这一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在确定该设施是否应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内时,前述技术单位均不应予以考虑。

  另一方面,在确定相关设施的热输入总值是否低于20兆瓦时,相关设施或作为该设施组成部分的技术单位被关闭或其热输入受限的事实在某些条件下可予考虑。就此而言,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为了确保可予考虑的数据和情况的准确性,《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第7条要求相关经营者在其设施容量的延续或大幅减少可能需要更新其碳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告知该情形。由此可见,在相关设施的实际燃烧容量降至20兆瓦以下的情况下,该设施的经营者有权向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主张,该设施已不再负有取得碳排放许可证的义务。

  第二,若相关设施或该设施的相关单位的最大额定热输入值已经被施加了永久和可核查的限制,则在计算该设施是否仍应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时,对前述限制不予理涉的做法将与《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的目标相悖。

  第三,欧盟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关于〈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附件1的解释的指南》明确规定,对于能够有效阻止额定热输入值足额使用的法律或物理限制,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考虑:一是这些限制已为主管部门识别;二是这些限制受制于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基于上述内容,应认定根据《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附件1第3条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作为相关设施组成部分的技术单位的最大额定热输入值应不予考虑:一是该技术单位的产能已为其经营者永久削减,并且该削减在缺乏技术干预或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可逆;二是该削减及其永久性可为该主管部门核查。换言之,在上述条件已获满足的情况下,该技术单位的关闭意味着,在适用《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附件1第3条规定的加总规则时,该技术单位的最大额定热输入值应不予考虑。

  综上,欧盟法院认为,对于布达佩斯高等法院提出问题的答复是,根据《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的规定,在确定相关设施是否应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内时,该设施的额定热输入总值,应通过将该设施所有技术单元的额定热输入值加总的方式予以计算。但是,在该设施的经营者对相关技术单元的额定热输入值施加了永久限制,并且这些限制的存在及其永久性可为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核查的情况下,该技术单元的额定热输入值可以不计算在该设施的额定热输入总值之内。

  (作者单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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