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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水果惹争议 编造谣言不可取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28] 来源:昌平检察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在日常的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矛盾在所难免,心平气和通过合法的方式处理实为上策,但现实中却偏偏有人不择手段,通过极端的方式实现自身目的,最终锒铛入狱,真是有点得不偿失了。

  案情回顾

  近日,水果商王某某在宋某处批发了150箱哈密瓜,后王某某发现哈密瓜质量参差不齐,遂挑选50箱质量较好的留下,剩下的100箱退回。卖家宋某表示退货的话要将150箱全部退回,但王某某称质量较好的50箱哈密瓜已售出,无法退回,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宋某为将卖出的哈密瓜追回,拨打了110报警,谎称自己在售卖出的50箱哈密瓜上泼洒了敌敌畏。考虑到部分哈密瓜已经售出,公安机关为阻断销售渠道,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追回封存“毒瓜”。宋某最终发现事态严重,承认是为了让民警把哈密瓜追回才编造了谎言,实际上并未喷洒有毒有害物质。

  检察官说法

  宋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检察官提醒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不仅对社会公众造成了心理恐慌,还容易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危害十分严重,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矛盾纠纷时,要通过合法的渠道方式理性解决,切勿意气用事,拿法律当儿戏,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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