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在消费中踩过这些“坑”?商家跑路,维权却发现遇到了霸王条款?签订合同时商家故意混淆概念,导致购买的商品货不对板……在生活中遇到这些问题,当然不能自认倒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跟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一起学习如何依法合理维权。
案例一 对霸王条款说“不”
案情简介
2019年,郭某与教培机构A签订《课程销售协议》,协议约定:A机构为郭某及幼儿提供早教课周末班100节,课程有效期截至2021年4月24日,课程总金额18300元;郭某如在本协议到期前解约,必须经过该机构的书面同意,并按照具体规则办理退费等。其中退费规则是按照协议有效期及已消耗课时数的比例来确定退费比例,并明确其他情况不退还任何费用。同年,郭某向该机构支付18300元。2020年,该机构发出《闭店通知》,此时郭某上课仅17节。后郭某将A机构及加盟总部B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合同款15308元并确认涉案协议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A机构单方面宣布闭店,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郭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郭某有权向A机构主张退还未提供的课时费,而郭某要求总部B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郭某与A机构均同意将赠品折价300元从涉案合同款中扣除。昌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郭某与A机构签订的涉案协议解除;A机构返还郭某15008元。
法官提示
近两年,在新冠疫情冲击下,教培机构倒闭、跑路情况多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较往年呈现上涨趋势。面对消费者的退费诉求,教培机构经常引用格式条款作为抗辩理由,拒不退还费用。教培机构利用缔约优势地位,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可能隐藏着消费者不易察觉的“霸王条款”。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一是签订培训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尤其需要留意合同的退费条款与培训机构营销人员的承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要求对方在书面合同中修改;二是明确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对合同签约主体具有约束力,不要轻信教培机构加盟总部的信用背书;三是发生纠纷后,及时依法维权,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以及向法院起诉等。在此过程中注意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交费单据等资料。
案例二 标准不明 实木家具不实木
案情简介
2018年,曹某与公司C签订《衣柜购货合同书》,约定:曹某向C订购家具,货物全款优惠后共计12万元;合同产品属定制产品,故若非整体质量问题(指所有组成部分如柜体、门板、台面),C不接受整体退货;若C未能按“双方确认的具体上门安装日期”进行上门安装,应向曹某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所附的《订购单》载明曹某订购的橱柜要求箱体为净醛板、门板造型和颜色等均同样品。
签约当日,曹某向C支付12万元货款。然而C未能在约定好的日期进行上门安装。并且在现场安装后,曹某与C的员工联系,多次询问橱柜是否为实木板,其均告知曹某橱柜是实木板,不含密度板等其他板材。安装打孔时,曹某发现橱柜含有密度板,故将公司C诉至法院,要求C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退还货款66971元;支付三倍赔偿款2009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购买实木橱柜,C对此明知并承诺橱柜材质为实木。而C供应的橱柜系实木贴合板,显然与曹某对实木材质的理解和购买意愿不符。C的答复使曹某对橱柜材质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欺诈。曹某主张退款及三倍赔偿具有依据。而曹某主张的延迟交货违约金,由于已支付其三倍赔偿诉求,曹某的损失已全部得到弥补,故对此不再支持。昌平法院一审判决C向曹某按比例退还橱柜款61116元,同时曹某返还C涉案橱柜产品;C向曹某赔偿183350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家具行业兴起“全屋定制”热潮,定制家具更能满足房主个性化的需求,因此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对材质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明,定制家具在实践中易引发纠纷。
若消费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就家具材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一是务必写清合同内容,购买定制家具时,应该要求商家在合同中标明材质的规范名称、五金数量、成品规格、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纠纷的隐患;二是安装时仔细比对送货单,及时对家具的外观瑕疵进行检验,若有瑕疵,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便后续维权;三是合理主张诉求,在退货及惩罚性赔偿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另行主张的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三 私下拔罐被烫伤 “自甘风险”愿承担
案情简介
2019年,袁某在D公司经营的某水城二层的养生会馆找技师拔罐。技师秦某为袁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酒精泄露遇火导致袁某后背受伤,后袁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查,该养生会馆的承包方为李某,李某雇佣秦某做技师。袁某在消费时直接将拔火罐的服务费转给秦某,秦某表示其负责业务不包括拔火罐项目。袁某受伤后将D公司及李某、秦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923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某或养生会馆之间达成服务合同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D公司存在过错,对于袁某主张D与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袁某直接把服务费用支付给秦某,未按正常消费方式进行消费,且在明知秦某不提供该项服务时仍同意秦某为其服务,其“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确认秦某对袁某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袁某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昌平法院一审判决,秦某赔偿袁某各项损失共计157483元。后袁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身体健康愈发重视,养生保健之风盛行。然而,行业中不具有医疗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执业给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消费者明知服务提供者不具有相关技能仍要求其提供服务,消费者属于自愿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对于这种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可以认定消费者作出了自愿承受危险。当然,如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已经超过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责任的承担。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一是查看经营者的资质,消费者在选择养生项目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经营者及其员工是否具备提供特定服务的资质;二是通过正常渠道消费,消费者与服务场所的员工相熟后,不要轻易将服务费支付给员工,而应该通过公司前台等正规渠道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