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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普法课,get民法典中的邻里之道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2] 来源:昌平区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因装修、通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时常在邻里间发生,若处理不好,容易产生嫌隙,也影响着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宁。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天通苑法庭联合区司法局天南街道司法所开展普法活动,天通苑法庭法官助理李强以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的法律条文为切入点,结合典型案例,通过深入浅出地分析为天南街道各社区两委干部开展以“解析相邻关系,推动睦邻友好”为主题的“云”授课。

  那么,什么是相邻关系?邻里间又有哪些相处之道呢?下面就通过两起案例为大家解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建相邻关系规范的基本原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基于邻里和睦的相互关照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提供必要限度的便利,保障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基于权益行使必须符合公益的原则,调整相互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利用不动产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案例一 私自改动开门方向 阻碍邻居通行

  【案情简介】

  赵某与张某是住在同一层的邻居,张某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原有的内开式房门换成了外开式防盗门。因楼道中的公共通道宽度只有1米多,每次张某开门都给赵某家出行造成了极大不便和安全隐患。于是赵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将房门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现场勘察,张某与赵某系邻居,赵某居于里侧,张某居于外侧,赵某出行须经过张某家门口,两家门口处公共通道宽度为1.5米。现张某装修房屋时将户门改为外开式防盗门,当防盗门完全打开时公共通道宽度不足0.5米,给赵某的出行造成影响。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更改户门即防盗门方向,排除妨碍。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案例二 屋顶搭建彩钢顶 造成雨水侵蚀邻居墙面

  【案情简介】

  李某与郑某为同村邻居,郑某住在前院,李某住后院。郑某将其北房屋顶新建了彩钢顶,彩钢北坡出檐超过原房檐,与李某家的后墙相接,且高度高于该后墙。每逢下雨时,雨水直接浇到李某家后墙,造成墙面受损。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将新建彩钢屋顶超过郑某家原房檐部分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现场勘察,郑某将其北房加装彩钢屋顶后,彩钢屋顶与李某家房屋的南房檐相接,且该彩钢屋顶呈倾斜状,朝向李某家房屋,已对李某家房屋后墙造成妨害,应予排除。但郑某家房屋正常的排水需要应当予以考虑,且郑某也设置了水槽等防护措施,李某在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负有容忍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拆除彩钢屋顶边缘0.1米。

  法官提示

  本案中,法院未判决被告拆除超过原告房檐的全部彩钢屋顶,是基于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在相邻一方行使使用权时,应当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关于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进行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将权利行使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家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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