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昌平

不谋不幸之灾,不敛不义之财 ,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5]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如今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如何面对疫情对产业经济的冲击和影响,考验着每一家企业和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担当。不发国难财,不谋疫情财,不仅是商业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底线。
  01连线检察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多一份自律,就多一份贡献。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每一位企业和商家都能够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02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检察官,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健身馆经营者)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预判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遂通过网络联系到某旅游用品厂(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以0.5元一只的价格购买了9600只在保质期内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于当日晚销售完毕。此后,纪某某看到销售口罩利润可观,明知该厂另有6万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过期产品,仍以0.1元一只的价格购买并现场结清货款。为掩盖口罩已过期的事实,1月30日凌晨,纪某某将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经营的健身游泳馆内,将每包口罩的外包装袋撕开,销毁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证。1月30日至31日,纪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出售给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条、《刑法修正案(四)》第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