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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未”爱赋能,教您“依法带娃”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18] 来源:昌平区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5月9日至15日,人们迎来了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家庭教育从“家事”变成了“国事”,“依法带娃”时代正式开启。

  5月13日下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庭(未审庭)贺颖超法官以“依法带娃”为主题,在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周里,通过线上方式为昌平区前锋学校的师生及家长们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课。

  家长们在教育子女时,脱口而出的话可能反映着错误的教育观念,让我们跟着法官一起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纠正观念误区,保护未成年人,做合格家长。

  误区一 

  “我每天工作这么忙,孩子就放到老家让老人带吧!”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误区二 

  “咱们离婚了,孩子判给你了,以后我可不管了!”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误区三 

  “孩子想玩游戏就玩!爸给充值,咱家又不是没有那个条件。”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误区四

  “棍棒底下出孝子,教育孩子还是得靠武力压制。”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误区五

  “学生在学校犯错误,老师教育就行了,别找家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误区六

  “我的孩子,我想怎么管就怎么管!”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昌平法院刑庭(未审庭)的李娜法官、朱莹莹法官与昌平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张媖进行座谈,座谈会上对既往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作情况进行总结,法官们还向区妇联赠送了专门印制的宣传手册。双方将继续深化协作,发挥优势,共同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涉少权益保护等系列工作落地落实,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生而养之、养而教之、教其向善。这是父母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所有家长们,让我们一起“依法带娃”,共同保护子女茁壮成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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