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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关门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22]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初慧莹
  原标题:【以案释法】因关门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同在一个宿舍下,在这里有人情世故,也有拼搏奋斗,有集体生活,也有独自深思,大家来自五湖四海,生活习惯、饮食习惯各有不同,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这时候就需要彼此能够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否则就会引发更多的冲突和矛盾,甚至因此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案情回顾
  陈某和黄某住在同一个宿舍内,陈某在外面回来后觉得屋里气味比较大,便没有关门,想着通通风。黄某觉得开门比较冷,便起身去关门,关门的时候声音有些大,陈某就觉得黄某这是在冲自己撒气。陈某穿上鞋去找黄某理论,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
  陈某用手打了黄某的面部5、6下,打完以后陈某回到了自己床铺旁边,坐在床上。这个时候黄某觉得自己吃亏了,就拿起门旁边的打气筒,朝着陈某走了过去,准备打陈某。陈某见状,将黄某按倒在地用手狠狠击打其头部,打完以后陈某起身回到床上,黄某蹲在墙角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检察官提醒
  同住在一个宿舍下,每个人都有各自不同的生活方式,所以也很容易出现矛盾,有矛盾一点都不可怕,可怕的是被矛盾激怒的人。希望大家都可以保持理智,不要轻易被情绪左右,暴力永远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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