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区委政法委 > 朝阳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开启多主体综合治理新篇章

本站发表时间:[2022-12-06] 来源:朝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开启多主体综合治理新篇章
  一直以来,电信诈骗都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一大毒瘤,从中彩票得大奖到亲属被绑架急需支付赎金,从兼职刷单赚钱到商品质量瑕疵办理退货,把戏越发丰富,手法“与时俱进”。电信网络诈骗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办理、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的,有专门负责发短信、打电话的,有专门负责转账、取现、洗钱的。由于涉及主体较为广泛,主观通谋的程度不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可能涉及的罪名较多,包括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通过,旨在构建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系统治理体系。首先,明确政府责任。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第二,阐明司法机关职责。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第三,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共治。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其中,《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作为三章重要的章节,那么,我们就为大家展开剖析一下这三章的重点内容。
  1
  电信治理
  电信治理的主体主要是电话通讯企业运营商及相关的转售主体,包括,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此法规定其主要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健全电话卡办理、审核、预警机制
  实名办理
  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不超限额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监测异常
  (办卡前)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办卡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规范物联网卡管理制度
  1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2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3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严格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
  金融治理
  参与金融治理的主体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不超限额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监测异常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完整救济措施
  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
  互联网治理
  1
  实名办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2
  监测异常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3
  许可备案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4
  防范共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5
  日常监控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防范惩治电信诈骗关乎人民群众最广泛的利益,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动各方社会主体,注重源头治理与全流程治理相结合,贯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开启了全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新篇章。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