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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撑起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蓝天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09] 来源:东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妇女节特辑】检察公益诉讼撑起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蓝天
  俗话说,妇女能顶半边天。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并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写入宪法。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人格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加大对妇女的保护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部署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能够有效突破个体诉讼的局限性,解决侵犯妇女权益问题系统性、顽固性、普遍性问题,有效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整体效果。一方面,在“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发现问题、提出办法,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危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惩治和预防,真正落实“有法必依”。另一方面,公益诉讼不断延伸职能,为维护妇女权益支新招,检察机关不仅能够对法律规定的四类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能够对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如家庭暴力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效保障妇女的“群体性”权益。
  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
  我能为你做什么?
  一方面,检察机关将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等违法情形作为办案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比如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对不履行报告、告诫、救助、保护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将提起公益诉讼。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并衔接落实多元帮扶;及时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协调实施心理治疗。
  检察公益诉讼向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必将极大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用“检察蓝”为妇女权益保护撑起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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