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王某某在某婚恋网站上结识了一名自称“史密斯”的英国人,两人经过长期聊天,互生“好感”,后发展为“恋人”关系。
某次,王某某称想去澳洲挣钱,“史密斯”先生告诉王某某不用出国就可以,自己英国注册的公司在中国有房地产业务,只需要王某某提供几张银行卡用于资金周转,王某某可以从往来款中提取1%作为好处费。王某某觉得此办法可行,遂将自己实名办理的四张银行卡账号信息提供给“史密斯”,并按照其要求,频繁将卡内收到的钱款扣除好处费后转至指定的账户。尽管“史密斯”从未提供过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材料,王某某也曾想过钱款的来源可能是非法所得,但由于有利可图未曾顾及。
根据“史密斯”的指示,王某某还向其子范某某索要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史密斯”使用。在此期间,范某某曾提醒王某某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王某某执意要求范某某以同样方式划转钱款。直至公安机关将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王某某才不得不面对“史密斯”的爱情陷阱。
经审查,王某某的四张涉案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涉及支付结算金额100余万元,其子范某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余万元。二人共获利2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然提供多张银行卡为他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对于范某某,其对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综合考虑范某某的学生身份、能够认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等情形,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实施教育、挽救,对范某某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随着手机、网络使用频率的增加,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在各种婚恋、交友的网站或软件上,扮演“好心人”、“知心人”的角色,骗取信任,以“办卡就能挣钱”,“卖卡就能致富”为由,帮助找到所谓的“发财致富”道路。殊不知,天上掉的“馅饼”,真的就成了“陷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过于信任“史密斯”的爱情谎言,不仅被骗取情感,更使其自身和儿子沦为 “史密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广大群众需认清犯罪本质,在日常生活中,不受利益诱惑,杜绝将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转卖给他人使用,防止落入犯罪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