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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假“打假”真“牟利”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4]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张某系市场监督管理所科员,刘某某系张某大学时期的军训教官。某天,二人聊起可以通过举报企业违反《广告法》,企业会因害怕被罚款,从而请求出钱和解的方式牟利。于是,在利益的熏陶下,二人分工合作,刘某某根据张某的指点,从网络上搜索哪些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了“最高”“最大”等词语,并进行举报,张某利用自己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告知被举报企业违规宣传将会面临的处罚,并向其提供刘某某的联系方式。当被举报企业联系刘某某,刘某某便利用其害怕高额处罚的心理趁机索要和解费,并出具撤诉函。被举报企业将撤诉函交给张某,案件了结。

  自2021年4月至8月间, 张某、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举报三家公司违规宣传,以收取和解费的方式索要钱款人民币一万元。近日,张某、刘某某以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兴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对积极举报企业违反广告法、使用禁止语言宣传的行为,应当鼓励和认可。但对于恶意投诉举报,利用被举报企业害怕高额处罚的心理索要和解费的行为应严厉打击,涉及刑事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宣传,做到自身正、自身硬,一旦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举报,要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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