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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维护国家安全,这些案例离我们有多远?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9]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今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提到国家安全,很多人会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哪些行为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提供国家秘密并牟利 必受法律追究

  齐某是从事国家保密相关工作人员。一天,齐某的初中同学张某找到齐某询问有关国家机密事项,答应给齐某一笔丰厚的费用,并保证不会将此事告知他人。齐某碍于人情面子,加之对这笔钱产生了念头,便答应张某办下了此事。齐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法官说法

  齐某和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提供国家秘密并牟利,已违反法律,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泄露国家秘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公民不能以一己私利危害国家安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保密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工作秘密、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

  案例二:手机拍摄机密文件 涉嫌非法复制国家秘密

  赵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室无意瞥见机密文件后,发现内容有很多值得自己学习借鉴的地方,所以拿出手机拍了下来。回到家后,赵某又想向家人炫耀,于是把文件照片发到了家族群里。请问赵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法官说法

  赵某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或者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某用手机将文件拍摄下来属于非法复制国家秘密,而后发到家族群的行为又构成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官提示:国家安全无处不在,要从日常生活和工作的细节入手,做好保密工作,如上网时多注意信息安全保护,除了涉密计算机不能接入互联网外,也要注意个人家庭计算机和邮箱的安全;不能随便用手机等涉密规定之外的设备拍摄或者用识字APP对涉密文件进行文字识别或复制;不能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传播涉密信息,更不能随便透露未公开的数据资料;在与境外人员打交道时,要注意妥善保管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等。

  案例三:网络下载暴恐视频 只看不传也不行

  小王因为好奇心通过手机在网上下载了暴力、恐怖主义的图片和视频,之后又将这些图片和视频上传到网盘上,发布下载信息供他人浏览。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法官说法

  王某的行为违法,即便个人观看暴力、恐怖主义的图片和视频不进行传播也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某下载并非法持有暴力、恐怖主义的图片和视频的行为已经违法,其又将视频发布供他人浏览的行为属于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应当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法官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之规定,暴恐音视频系当前暴恐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通过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对社会稳定的危害严重。宣扬恐怖主义或者扬言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也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广大网民切勿随意发表不当言论,更不可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对因不慎等原因下载到本地或网盘的相关音视频和图文,不得转发,并要在第一时间删除。如发现有人利用网站、微博、微信、QQ等社交网络等登载、发送、播放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以及文字、图片的,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制作、发送、传播、存储暴恐音视频,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恐音视频以及相关网站链接,制作、销售、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恐音视频的物品,均为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明上网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大家切莫非法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不给网络暴恐信息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

  案例四:因好奇拍摄军用设施被判刑

  小李喜欢玩无人机,经常带着无人机到户外航拍风景。一次,小李在一个山坡上放飞无人机时发现画面中出现了一些军用设备和军事训练场景,出于好奇,小李仍继续拍摄并将视频发布在朋友圈。小李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法官说法

  小李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李在发现无人机拍摄到关于国家秘密的场景时不应当持有,应当及时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视频的行为也违反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

  法官提示:"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当今时代,世界上仍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大行其道,现实和潜在的战争威胁依然存在,维护国家安全,没有"局外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注意甄别国家秘密,如有相关材料应及时删除或联系相关部门处理,严禁将任何国家秘密以任何形式公开,在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个人动态时也应当严格检查发布内容,要时刻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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