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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居家办公期间,员工工资应该怎么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28]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小明是某公司的员工,受疫情影响,小明根据公司要求进行居家办公。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及业绩提成构成。居家办公以来,公司通知其月基本工资大幅度降低,只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水平进行发放。小明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居家办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只是换了地方办公,却还要面临工资下降的问题。而公司觉得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收入受到影响,且员工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故下调其基本工资是非常合理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安排小明通过手机、线上会议、网络文件传输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视为正常出勤上班。虽受疫情影响其个人的工作业绩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将小明的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面临困境,应向员工说明情况,通过协商一致降薪,即“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未经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以居家办公为理由,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是不合法的。居家办公同样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方式,不应被视为工资降低的“合理借口”。
  居家办公期间,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宜,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政策、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可以拨打12333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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