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开学季
家长们又开始比较、筛选
线上、线下的培训机构
希望自己的孩子德智体全面发展
赢在人生的起跑线上
家长们在选择时一定要
擦亮双眼,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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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一些家长先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收取大额培训费,仅提供部分课程后关门跑路,无法联系。经相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当地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英语学科类培训。该公司实际经营者的行为已经涉嫌了相关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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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距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已近两年。该案虽然发生在双减政策之前,但是对实施双减政策后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家长仍然有警示、教育意义。
提示
对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来说:
第一,必须具有资质才能开展培训。无论是双减前还是双减后,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即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只是双减政策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意见要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未通过审批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因此,没有经过审批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职责部门进行查处。案例中的公司没有取得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开展英语学科培训,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收费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采取一次性付费、收取预付费的经营模式已经成为该行业的潜规则。但是该种做法易引发纠纷,特别是在教育培训机构“爆雷”“跑路”之后,大量消费者维权无门,易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案例中的公司仅在一个地区就与上百名家长签订了培训协议,其跑路后多名家长联合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进行维权。
第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的要求与消费者签订培训协议,不得以培训之名行犯罪之实。有的培训机构及其实际经营人以开展教育培训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该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的培训机构及其实际经营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培训为名不进行任何培训收取财物后跑路的,或者在经营过程中,明知无法履行培训协议,仍然隐瞒真相,继续引诱家长缴费的,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提示
对于广大家长来说:
第一,要核实培训机构的资质。重点核实机构是否获得了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不要选择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线下培训机构以及未经过审批的线上机构。具体是否经过审批可以咨询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不要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培训费用。很多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为了促使家长预付费、一次性付费,打出了所谓的多买多赠等营销手段,一些家长会一次性缴纳大额费用。案例中的很多家长都被买课赠课吸引,最少购买了半年以上的课程,有些家长甚至一次性购买了满三年返还5万元的课程,公司跑路后血本无归。
第三,要依法维权。一旦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协议,出现培训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家长可以依据协议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判决培训机构返还课程费用。如果家长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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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链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