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朱乐法官,十多年了,房屋产权变更问题一直都是我的心头病。”
“这正月一上班,法院就解决了我十多年的心忧,这个年终于踏实了……”
近日,房山法院燕山人民法庭朱乐法官运用审执一体化机制妥善调执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洪某和被告张某于2010年由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单位福利房被判决确认归双方共同所有,因为涉及到单位产权,房屋一直未能分割。
房屋登记在被告张某一人名下,洪某担心张某私自处分该房屋,多次与张某协商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张某拒不配合。
于是洪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由张某一人所有变更为二人共同共有,并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加名,我没有义务协助办理加名手续。”
庭后,朱乐法官向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了解到涉案房屋虽有单位的产权无法分割,但按照规定在原被告双方携带身份证件和原始房产证原件到场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加名手续。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多次发生冲突,如果仅作出一纸判决,那强制执行时无疑会进一步加大双方的矛盾。
于是,朱乐法官从说服双方家人入手,讲事实摆道理,劝说双方减少分歧。
同时,朱乐法官耐心给被告张某做调解说服工作,释明案件的症结,释明强制执行的成本。
终于,被告张某同意协助原告洪某办理房产证的加名手续。
随后,原告洪某申请解除了对涉案房屋的保全措施。
为尽快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初七一上班,朱乐法官就和洪某、张某一起来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运用审执一体化机制督促张某协助洪某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