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自己贷款
也要把钱借给朋友
这样的友谊是否十分令人感动
然而
到了要回借款的时候
却产生纠纷打起官司
近日
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详细案情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李先生向朋友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将自己的一张信用卡借给李先生使用。
持卡期间,李先生共消费15.01万元。后无力偿还透支金额,再次向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转借给李先生,两人就上述两笔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
后因李先生未按时偿还欠款,赵先生在结清银行贷款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并对借款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扣除李先生已偿还部分,李先生应向赵先生返还借款21.02万余元,并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赵先生出借信用卡、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李先生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两人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赵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先生应当向赵先生返还借款本金及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其中已偿还的部分除外。
但是,对于赵先生主张的其他利息损失,因为其自身贷款转贷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小贴士
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模式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转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转贷人应该依约履行贷款合同义务,若不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贷人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转贷人因此将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从而影响个人征信。
更严重的后果是,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会触犯我国《刑法》,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借贷双方需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注重证据留存,还应提高守法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