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烟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物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以电子烟为载体,将具有高毒害性、高纯度的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溶于电子烟油,以“上头电子烟”为名,披上合法外衣对外销售。
被告人刘某某曾为吸毒人员,某日在网上接触到一种“新鲜货”--“上头电子烟”。从外观上看,“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电子烟别无二致,可以在烟油中添加各种甜味、糖果、水果口味的调味剂,具有好玩、刺激的特点,卖家宣传称其具有“吸食方便、售价低廉”等特点,无需投资即可转手倒卖。
有别于传统毒品,“上头电子烟”销售全程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买卖双方通过线上沟通,线下利用快递进行跨区域或者同城闪送的方式送达,更易躲避监管侦查。因此,刘某某觉得“上头电子烟”是一门“好生意”,便从网上购买了40ml的“上头电子烟烟油”售卖。经微信联系,他以600元/ml的价格向购买人出售,并通过同城闪送送货,案发后被抓获。
据介绍,所谓的“上头电子烟”是不法分子在烟弹、烟油中加入合成大麻素成分,人工合成的一种化学物质,不依赖于大麻种植,成本更低,获取更便捷,致瘾性更强,对人体危害也更大。吸食后,人体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滥用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极易引发毒驾、故意伤害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新奇、刺激固然可以让人产生愉悦感,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猎奇心理而滑入毒瘾的深渊。特别是青少年,更要控制自身猎奇冲动,不“以身试毒”。